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冠賢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54號給
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67萬9500元【即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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