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09年度,18號
TCDV,109,家財訴,18,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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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8號
原 告 呂炳龍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曾偉哲律師
被 告 周玉華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宏律師
張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於原告之監護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 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 ,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第170條、第173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訴訟進行中,因「器質性精神疾患(反覆腦中風 導致)」,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 意思表示效果,經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65號裁定其為受監 護宣告之人,有該裁定在卷可參,足認原告喪失訴訟能力無 訛。而原告雖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本件訴訟程序固不當然停 止,惟因原告之監護人為何人尚有爭執而經抗告中,為免進 行無益之訴訟程序,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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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