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287號
CTDV,106,司票,1287,201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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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287號
聲 請 人 陳文玲
聲 請 人 謝明洲
聲 請 人 黃信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彭美妹葉珈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相對人葉彭美妹葉珈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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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