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287號聲 請 人 陳文玲聲 請 人 謝明洲聲 請 人 黃信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彭美妹、葉珈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二、相對人葉彭美妹、葉珈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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