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林謝桂心
林山海
王阿漳
王金松
王阿輝
王俊傑
王紀愛婷
余金財
余木發
余坤樹
洪朝貴
黃全地
黃靖芬
黃璟淯
黃俊嘉
顏林月麗
林春美
林南海
林月娥
曾純瑛(即林四海之承受訴訟人)
林煒格(即林四海之承受訴訟人)
林璟妤(即林四海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 訴人 温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7日
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就其不利部分全部
上訴,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7萬7326元(1
544.73平方公尺×6200元=00000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4萬3
7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附表
1.被告林謝桂心、林山海、798地號、庚3部分(面積222.8平方
公尺)、己部分(面積13.38平方公尺)、庚1(面積46.84平方
公尺)、庚2(面積12.19平方公尺)之土地。共295.21平方公尺
。
2.被告林山海,798地號土地、戊2部分(面積33.71平方公尺)
。共33.71平方公尺。
3.被告林謝桂心、林山海、黃全地、黃靖芬、黃璟淯、黃俊嘉、
顏林月麗、林春美、林南海、林月娥、曾純瑛、林煒格、林璟
妤,798地號土地,丁部分(面積14.83平方公尺)、丙部分(
面積9.89平方公尺)、乙部分(面積159.52平方公尺)、戊1
部分(面積31.57平方公尺)。共215.81平方公尺。
4.被告王阿漳,798、799地號土地,F部分(面積135平方公尺)
、F-1部分(面積27平方公尺)、F-2部分(面積32平方公尺)
。共194平方公尺。
5.被告王金松,798、799地號土地,G部分(面積66平方公尺)
、G-1部分(面積21平方公尺)。共87平方公尺。
6.被告王俊傑,798、799地號土地,H部分(面積59平方公尺)
、H-1部分(面積28平方公尺)。共87平方公尺。
7.被告王阿輝、被告王紀愛婷,798、799地號土地,I部分(面
積52平方公尺)、I-1部分(面積59平方公尺)。共111平方公
尺。
8.被告余金財,798、799地號土地,N部分(面積43平方公尺)
、N-1部分(面積54平方公尺)、R部分(面積3平方公尺)、Q
部分(面積8平方公尺)。共108平方公尺。
9.被告余木發,798、799地號土地,M部分(面積97平方公尺)
、M-1部分(面積1平方公尺)。共98平方公尺。
10.被告洪朝貴,799地號土地,B部分(面積113平方公尺)及C-
1部分(面積13平方公尺)。共126平方公尺。
11.被告洪朝貴C部分(面積27平方公尺)。共27平方公尺。
12.被告余坤樹,799地號土地,E部分(面積136平方公尺)及L
部分(面積26平方公尺)。共162平方公尺。
13.以上合計1544.73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