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246號
TCDV,108,勞訴,246,20220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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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一心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盈秀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77,226元,應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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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心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