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246號
TCDV,108,勞訴,246,2022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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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盈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心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26,856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除生育給付損害33,000元外,其餘393,856元均屬之,依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亦即
暫免徵收4,300元(6,450元×2/3=4,300元),扣除後,上訴人應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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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心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