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716號
原 告 粘富敏
被 告 洪志嘉
李佩倚
上列被告等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 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為原告之 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 有明定。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 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二、查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11日具狀對被告洪志嘉、李佩倚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記載被告繫屬本院之刑事訴訟案號, 有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本院刑事 紀錄科收件章戳日期可稽。而經查詢結果,被告洪志嘉、李 佩倚於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並無刑事案件繫 屬本院,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索引卡查詢 證明等資料足憑。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既 無被告洪志嘉、李佩倚之刑事訴訟繫屬本院,其提起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依法判決駁回。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江彥儀
法 官呂超群
法 官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