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385號
TCDM,111,附民,385,202205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85號
原 告 黃玉珊
訴訟代理人 黃佑玲
被 告 王威盛

張凱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陳冠宇部分,經本院
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未獲,業經本院依法發布通
緝,故原告對同案被告陳冠宇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到案後,
由本院另為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