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3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立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807
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庚○○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庚○○自民國110年5月起,加入telegram暱稱「昇鴻」、胡家 傑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共組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 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之犯罪組 織,擔任取款車手,報酬為提領金額之1%(涉犯參與犯罪組 織罪嫌之部分,業經本院判處罪刑,非本案起訴範圍)。庚 ○○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 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 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施以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之人頭 帳戶內,庚○○再依「昇鴻」之指示,前往不詳公園公廁內拿 取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後,於附表所示之地點,提領 附表所示之款項,復依「昇鴻」指示將款項放置至不詳公園 之公廁內水箱上由上手取走,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 去向。嗣因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 警方調閱如附表所示提款地點之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畫面, 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癸○○、乙○○、丑○○、丁○○、子○○、壬○○、丙○○告訴及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 加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 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檢察官之意見後,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3條之2等規定,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且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所規定 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見偵卷第49至54頁、本院卷第80、96頁),核與 證人即告訴人癸○○(見偵卷第177至181頁)、乙○○(見偵卷 第229至231頁)、丑○○(見偵卷第295至299頁)、丁○○(見 偵卷第323至329頁)、子○○(見偵卷第355至357頁)、壬○○ (見偵卷第401至407頁)、丙○○(見偵卷第249至255頁)、 被害人辛○○(見偵卷第213至217頁)、己○○(見偵卷第379 至381頁)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內含 閻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截圖 】(見偵卷第33至47頁)、提領時間一覽表(見偵卷第55頁 )、第一商業銀行迴龍分行110年6月16日一迴龍字第00094 號函暨檢附洪翊豪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見偵卷第99至127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集中作業部110年6月3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00037103號 函暨檢附洪翊豪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見偵卷第129至135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7月1日儲字第1100173824號函暨檢附呂威諺帳號0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卷第137至155頁) 各1份、被告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1張(見偵卷 第57至97頁)暨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 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
㈡本案詐欺集團內部係以階段分工合作之方式對附表所示被害 人行騙,被告雖未親自實施詐術,且對於詐欺集團之成員確 切身分與分擔之犯罪未必認識,然其係基於正犯之犯意而共 同參與本案犯行等情,業已認定如上,是被告與胡家傑、te legram暱稱「昇鴻」之人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間, 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附表所示之各被害人接續匯款及被告就附表所示之各次提領 同一被害人所匯入款項之犯行,顯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 接之時間內,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自均應論以接續 犯。
㈣被告就附表所示犯行,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係分別出於同一決意而為,其時 間、地點密接,各應評價為一行為,各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之想像競合犯,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之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次犯 行所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異,行為明顯可分,足認其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依一般社會通念,得以區分,於刑法評 價上,亦各具獨立性,應予分論併罰。
㈥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告訴人癸○○遭詐欺後於110年5月19 日17時57分接續轉帳新臺幣(下同)1萬5234元至洪翊豪新 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於110年5月19 日18時1分接續提領2萬5000元(其中含他人之匯款)及附表 編號8所示告訴人壬○○於110年6月13日19時8分接續轉帳1萬7 985元部分,雖未提起公訴或移送併辦,然此部分與前揭論 罪科刑部分為一罪關係,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是本院均應併 予審理。
㈦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刑事判 決參照)。又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二條之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已坦認犯行,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 定,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雖其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 競合犯中之輕罪,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 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不思循正當 途徑賺取財物,竟因缺錢花用而受集團成員指示參與詐欺及 洗錢行為而助長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致附表所示被害 人等受有財產損害,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非輕,所為實應予 非難;兼衡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內擔負之角色與分工均非屬 核心,及被告坦承犯行,惟未與被害人等和解或賠償其等損
害之犯後態度;參以被告之素行、被害人所受損害、被告自 陳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搬家公司工作、月薪約3 萬多元、扶養父母親、2名未成年子女等家庭生活及經濟狀 況(詳見本院卷第96頁),並考量被告就一般洗錢犯行,已 符合相關自白減刑規定,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另考量其所犯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性質相同 ,且其犯行期間均於110年5、6月間,斟酌被告所犯各罪之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 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 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 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 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 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 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 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犯本案之報酬為提領金額之1%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 諱(見偵卷第52頁)。是以,被告犯本案犯罪所得計算如下 :
⒈附表編號1部分為632元(計算式:【20,000元+20,000元+8,0 00元+15,234元】*1%=632元【四捨五入計算】)。 ⒉附表編號2部分為300元(計算式:29,985元【被告提領之30, 000元較被害人辛○○匯入款項之29,985元多,故以匯入款項 計算犯罪所得】*1%=300元【四捨五入計算】)。 ⒊附表編號3部分為200元(計算式:20,000*1%=200元)。 ⒋附表編號4部分為430元(計算式:【20,000元+20,000元+2,9 68元】*1%=430元【四捨五入計算】)。 ⒌附表編號5部分為490元(計算式:【17,032元+20,000元+12, 000元】*1%=490元【四捨五入計算】)。 ⒍附表編號6部分為180元(計算式:17,985元【被告提領之18, 000元較告訴人子○○匯入款項之17,985元多,故以匯入款項 計算犯罪所得】*1%=180元【四捨五入計算】)。 ⒎附表編號7部分為300元(計算式:29,988元【被告提領之30, 000元較被害人己○○匯入款項之29,988元多,故以匯入款項
計算犯罪所得】*1%=300元【四捨五入計算】)。 ⒏附表編號8部分為770元(計算式:【20,000元+20,000元+20, 000元+17,000元】*1%=770元)。 ⒐附表編號9部分為440元(計算式:43,986元【被告提領之44, 000元較告訴人丙○○匯入款項之43,986元多,故以匯入款項 計算犯罪所得】*1%=440元【四捨五入計算】)。 上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揆諸前揭規定,爰於被告各次罪刑 項下,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至其餘被告提領款項,雖屬本案之犯罪所 得,然因該等款項已提領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 被告對該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 限,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追加起訴,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 害 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證據 主文 1 癸○○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9日17時15分許,假冒網購業者致電癸○○,佯稱:因其網路購物帳戶被流出,系統將一直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ATM解除設定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接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19日17時3分轉帳2萬8123元 洪翊豪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9日17時24分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號(新光銀行大墩分行ATM)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合作金庫銀行及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2份、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記錄截圖2張(偵卷第183至199、205至211頁)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5月19日17時19分轉帳1萬9985元 110年5月19日17時25分提領2萬元 110年5月19日17時26分提領8000元 110年5月19日17時57分轉帳1萬5234元 洪翊豪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9日18時1分提領2萬5000元(其中9,766元非癸○○之匯款) 2 辛○○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9日17時35分許,先後假冒臉書賣家及新光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辛○○,佯稱:因其超商取貨時操作錯誤,按到購買12件服飾,須依指示操作ATM取消交易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19日18時20分轉帳2萬9985元 洪翊豪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9日18時25分提領3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號(新光銀行大墩分行ATM)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偵卷第219至227頁)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乙○○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9日18時45分許,先後假冒網拍業者及郵局專員致電乙○○,佯稱:須操作ATM將分期付款的錯誤更正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19日18時45分轉帳2萬16元 洪翊豪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9日18時53分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號(新光銀行大墩分行ATM)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偵卷第233至245頁)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3日15時44分許,先後假冒奇時代橘網站賣家及郵局客服致電丑○○,佯稱:因其資料打錯,每月均會扣款,須依指示操作ATM取消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接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13日16時14分轉帳2萬9983元 閻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3日16時34分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精科店ATM)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溪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份(偵卷第293、301至313頁)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6月13日16時24分轉帳1萬2985元(手續費15元) 110年6月13日16時35分提領2萬元 5 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3日15時47分許,先後假冒黛莉貝爾店員及中國信託銀行人員致電丁○○,佯稱:因員工不慎將其設為高級會員,每個月將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ATM取消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13日16時27分轉帳4萬9986元 閻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3日16時36分提領2萬元(含提領告訴人丑○○之匯款2,968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精科店ATM)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告訴人丁○○台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各1份、轉帳交易通知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記錄截圖各1張(偵卷第319、331至339、343至347、351、353頁)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6月13日16時37分提領2萬元 110年6月13日16時38分提領1萬2000元 6 子○○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3日16時19分許,先後假冒黛莉貝爾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子○○,佯稱:因付款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ATM取消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13日16時50分轉帳1萬7985元 閻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3日17時2分提領1萬8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精科店ATM)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觀音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記錄截圖1張(偵卷第359、361、365至375頁)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3日16時18分許,先後假冒蝦皮電商業者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己○○,佯稱:因其身分別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ATM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13日17時10分轉帳2萬9988元 閻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3日17時13分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台中嶺東店ATM)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記錄截圖1張(偵卷第377、383至391、395、397頁)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6月13日17時14分提領1萬元 8 壬○○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3日17時48分許,先後假冒連加網路購物網站員工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壬○○,佯稱:因人員疏失誤將其設為高級會員,每個月會從帳戶扣除會員月費,須依指示操作ATM解除設定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接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13日19時5分轉帳2萬9985元 呂威諺湖西隘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3日19時42分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台中新文山店ATM)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刑案呈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壬○○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土地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各1份(偵卷第399、409至423、439、443、447、449頁)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6月13日19時7分轉帳2萬9985元(手續費12元) 110年6月13日19時43分提領2萬元 110年6月13日19時8分轉帳1萬7985元 110年6月13日19時44分提領2萬元 110年6月13日19時45分提領1萬7000元 9 丙○○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3日19時40分許,先後假冒餅乾賣家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丙○○,佯稱:因誤將其設為高級會員,將每月扣款,須依指示操作ATM解除設定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13日20時55分轉帳4萬3986元 呂威諺湖西隘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3日20時57分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台新銀行文心分行ATM)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偵卷第247、257至259、273、277至283頁)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6月13日20時58分提領2萬元 110年6月13日20時59分提領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