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849號
TCDM,111,訴,849,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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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8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仲揚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緝字第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仲揚前因公共危險、妨害名譽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6月、拘役12日確定,上 開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110年9月1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被告為告訴人王殿華之子,2人間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 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110年9月24日15時許,在其位 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 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右前臂開放性傷口、左手皮下瘀血等 傷害。嗣經告訴人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直系血親尊親 屬犯刑法第277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然既係加重 其刑,而所犯者如係第277條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又係 以罪而不以刑為準則,則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277 條第1項之罪,自在告訴乃論之列,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 結前已撤回其告訴,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最高法院80年度台 上字第314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 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 之家庭暴力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依前揭最高法院判 決意旨,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 回告訴,有111年5月12日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47至48頁),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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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