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再字,111年度,13號
TCDM,111,聲再,13,202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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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光展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1
年度毒聲字第171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第一審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光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 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謂證據,係指足 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 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 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 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被告李光展(下稱聲請人)聲請再審, 未依上述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 繕本之正當理由;且其所具刑事聲請再審狀僅記載「聲請人 因先前未能提出LINE對話紀錄及診斷證明書,致其未能主張 對己有利之情事」等語,並未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 原因事實及檢具證據,且亦未主張究竟係就本院111年度毒 聲字第171號「裁定」提起再審或聲請重新審理。爰命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 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及補正聲請再審之具體理由及 證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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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