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640號
TCDM,111,聲,1640,202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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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潮葦



具 保 人 康雨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
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雨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康雨勤因受刑人陳潮葦犯詐欺案件, 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 ,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 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陳潮葦因犯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4 1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康雨勤繳納 同額現金後,已於民國109年6月2日停止羈押釋放受刑人, 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附卷為憑。嗣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上 訴字第24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最高法 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95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移送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 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而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 中,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 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12月2 7日中檢謀乙110執字第13627號通知各1份、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拘票暨警員拘提報告書各2份、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 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 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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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