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596號
TCDM,111,聲,1596,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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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9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詹水樹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1年度執字第4732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詹水樹(下稱受刑 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現由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執字第4732號執行在案,受 刑人確已悔改,希望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等語。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中交簡 字第3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 0元折算1日確定,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執字第4732號執行在案等情,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惟執行檢察官迄 未就受刑人上開案件是否准予易科罰金部分為任何之執行處 分,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自無受刑人聲明異議 意旨所指摘檢察官就准否易科罰金部分之執行指揮有所不當 之情形甚明,從而,受刑人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超群
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丞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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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