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498號
TCDM,111,聲,1498,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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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茗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茗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茗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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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