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367號
TCDM,111,聲,1367,202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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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志祥


具 保 人 康雨勤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
年度執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雨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翁志祥犯詐欺案件,經依法 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 裁定沒入具保人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翁志祥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刑 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又受刑人因前開 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40、 251、252、2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受刑人不服提起 上訴,嗣經最高法院於110年11月10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9 18、4919、4920、495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受刑人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 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 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上述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2 紙、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相片各1 份、在監在押紀錄表、戶 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2份在卷可佐。而受刑人迄仍逃匿而尚 未到案執行,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1份核閱無訛,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根據前揭規 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威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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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