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360號
TCDM,111,聲,1360,202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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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承德



具 保 人 王慧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
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慧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胡承德犯詐欺案件,經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 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之戶籍所在地、居所地傳喚 其於民國111年1月9日到案執行,其中戶籍所在地部分因未 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寄存送達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 派出所,居所地部分則由其受僱人即大樓管理員收受,均依 法送達,惟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聲請人並依具保人住所通 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業由具保人本人收 受,詎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囑託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執行拘提受刑人,然拘提無著等情, 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書、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檢察官拘票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書等在 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培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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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