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359號
TCDM,111,聲,1359,202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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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月琴


具 保 人 楊惠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之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惠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惠雯因受刑人戴月琴犯加重詐欺等 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 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因受刑人逃 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 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 ,並由具保人繳納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此有刑事 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嗣受刑 人上揭案件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41號判決判處罪刑, 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40號等判 決撤銷部分原判決,改判如該判決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11月),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0 年度台上字第4918號等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移付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40號等判決、最高法院以110 年度 台上字第4918號等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參。經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11年1月18日到案執行 ,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



督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受刑人無著 ,亦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此有臺中地檢署送 達證書3紙、臺中地檢署通知2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拘票、報告書各1份、受刑人、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 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已逃匿。從而,揆諸前揭說明, 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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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