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1年度,61號
TCDM,111,簡附民,61,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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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賴柏翰


陳玥希
被 告 劉敏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字第3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被告劉敏慈應賠償原告賴柏翰陳玥希新臺 幣3萬3千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 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 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 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 ,而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 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二、經查,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 29803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9899號 、第9900號、第9901號、第990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 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金訴字第1131號) ,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已於民國111年4月15日判決在案,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 佐,是該案已終結。而原告乃於該案判決後之111年5月2日 ,始具狀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上所蓋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已無程序 可資依附,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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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