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1017號
TCDM,111,易,1017,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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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0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德萬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5049號),本院認不得行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廖德萬、告訴人王子文均 為FOODPANDA外送員,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19時30分許,在 臺中市○區○○○路000號派克雞排店前,因告訴人王子文認為 被告廖德萬未依FOODPANDA規定而著裝等因,雙方發生爭執 ,被告廖德萬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同日19時38分許,騎乘 機車時,以腳踹踢告訴人王子文所有、停放在前開地點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造成該機車倒地,該機車 之左側反光鏡毀損及右側車殼、腳踏板及外掛式腳踏板、左 側貨架把手等車體部位多處擦痕,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王子 文。因認被告廖德萬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 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廖德萬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王子文業已於本院成立調解,有本院調 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中簡卷第19至20頁),且告訴 人已於111年5月2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 可查(見本院中簡卷第17頁),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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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