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94號
TCDM,111,單聲沒,94,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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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鶴照


蔡駿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妨害投票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
度聲沒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0 7年度選偵字第96號被告蔡鶴照蔡駿茂涉嫌妨害投票案件 ,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 之贓款新臺幣(下同)3000元、500元,分別係屬被告蔡鶴 照、蔡駿茂所有並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2人供承在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聲請意旨贅引第3項,應予刪除)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 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 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鶴照蔡駿茂等2人因妨害投票案件,均經臺 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選偵字第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係被告蔡鶴照蔡駿茂 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有選舉權人投票受賄罪所收受之賄款, 業經其等供承在卷,且由被告2人分別繳回扣案,有本院108 年度院保字第937號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佐,足認該等扣案 物分屬其2人所有之犯罪所得。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新臺幣) 所有人 1 3000元 蔡鶴照 2 500元 蔡駿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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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