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孟科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緩字第401號、111
年度執聲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林孟科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24日以1 08年度偵字第31608號、第3434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9年1 2月30日確定,並於110年12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 案扣押之任天堂遊戲機120臺、任天堂遊戲卡匣70個、任天 堂公司購證之任天堂遊戲機1臺(詳臺中地檢署109年度交查 字第340號卷第15頁,109年度大型保字第182號扣押物品清 單)、警方購證之任天堂紅白機1臺(詳臺中地檢署108年度 偵字第34341號卷第127頁,108年度保管字第4855號扣押物 品清單)等物,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扣 押之贓款新臺幣(下同)1000元(詳109年度交查字第340號 卷第25頁,109年度保管字第4694號扣押物品清單),為被 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犯罪所得,屬 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檢 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 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而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規定;是違反商標法之物 品或文書,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採義 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規定而為適用。
三、經查:被告林孟科前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 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 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1608號、第34341號為緩起訴處
分,於109年12月30日確定,且於110年12月29日緩起訴期滿 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 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1608號、第34341號及110年度 緩字第401號卷宗無誤。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 仿冒任天堂掌上型遊戲機共59臺、遊戲機共63臺、編號4至5 所示之遊戲卡匣共70個,經告訴人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委任 之鑑定人鑑定結果,確均係仿冒任天堂株式會社之商標權及 著作權之物,且與被告於警詢、偵訊時所供相合(見偵字31 608號卷第27~33、439~441頁,偵字34341號卷第15~19、137 ~139頁),並有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彰化縣警察局芳苑 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8年度保管字第4855號 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109年度大型保字第182號扣押 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109年度保管字第4694號扣押物品 清單(偵字31608號卷第201~211、215~223頁,偵字34341號 卷第21~23、26、127~129頁,交查字340號卷第15、23、25 頁)、107年7月18日、108年2月21日、108年4月12日鑑定意 見書暨附件各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任天堂株式會社一般委任狀暨相關認證文件等件可按(偵字 第31608號第227~235、277~297、313~356,偵字34341號卷 第27~35、39~71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說明,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商標法第 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沒收。另扣案 之現金新臺幣1000元,係被告所有,犯本案違反著作權法犯 行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承甚明(見108年度偵 字第31608號卷第29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宣告沒收。綜上,檢察官就上 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任天堂「8 BIT2.5"LCD LI-ION」掌上型遊戲機 59臺 109年度大型保字第182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2月21日、108年4月12日鑑定意見書(見109年度交查字第340號卷第15頁,108年度偵字第31608號卷第277~283頁、第313~356頁) 2 仿冒任天堂「霸王小子D68」遊戲機 33臺 109年度大型保字第182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4月12日鑑定意見書(見109年度交查字第340號卷第15頁,108年度偵字第31608號卷第313~356頁) 3 仿冒任天堂「FC COMPACT」遊戲機 30臺 108年度保管字第4855號扣押物品清單、107年7月18日鑑定意見書(見108年度偵字第34341號卷第39~71頁、第127頁)、109年度大型保字第182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4月12日鑑定意見書(見109年度交查字第340號卷第15頁,108年度偵字第31608號卷第313~356頁) 4 仿冒任天堂「132 IN 1」遊戲卡匣 37個 109年度大型保字第182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4月12日鑑定意見書(見109年度交查字第340號卷第15頁,108年度偵字第31608號卷第313~356頁) 5 仿冒任天堂「500 IN 1」遊戲卡匣 33個 109年度大型保字第182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4月12日鑑定意見書(見109年度交查字第340號卷第15頁,108年度偵字第31608號卷第313~35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