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琳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
度聲沒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琳恭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2月28日以111年度偵字第588 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化纖背包250個經送鑑定,認 係仿冒商標權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 商標圖樣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8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 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卷宗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鑑定後認屬仿冒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 如附表所示商標之物品,此有貞觀法律事務所110年6月4日 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委任狀、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照片附卷可稽(見偵字第3599號卷第41至45頁、第121 至123頁、第165至168頁),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品係屬仿 冒商標之商品,揆諸前開規定,應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仿冒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化纖背包 25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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