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519號
TCDM,111,單禁沒,519,202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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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松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420號,11
1年度戒毒偵字第153、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一○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三四號、一一○年度毒偵字第九二八號被告陳松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松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件 ,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53、156號為不起訴處分 ,於民國111年5月10日確定。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銷燬之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現所在地、沒收 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 明。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四、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53、156號為不起訴 處分,於111年5月10日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1所示吸食器經送鑑 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表編號2至3 所示白色碎塊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附表編號4所示晶體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5月6日草療 鑑字第1090400544號鑑驗書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 年3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084號鑑驗書附卷可稽。揆諸 前揭說明,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分屬查獲之第二級、 第一級毒品,且屬違禁物,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鑑驗耗用之部分因已 滅失,故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案號 1 吸食器1組(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09年度毒偵字第1434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2 白色碎塊1包(檢出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3.6021公克) 110年度毒偵字第928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①) 3 白色碎塊1包(檢出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1.5153公克) 110年度毒偵字第928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②) 4 晶體1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705公克) 110年度毒偵字第928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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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