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博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博凱因施用毒品案件,(一)於民國10 8年2月21日22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 超商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主動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3所 示之物與警方查扣;又於同年月22日15時26分許,經警移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複訊時,由該署法警在其背包搜出如附 表編號4至6所示之物。(二)於109年5月6日16時45分許,在 臺中市北區自強街與自強一街交岔路口,因神情異常為警攔 查,主動交付如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物與警方扣案。而扣 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經送驗後,確實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及留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滴管難以分離,均為違禁 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 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162號 裁定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111年1月6日出所。又被告於108年2月20日22時許,在臺 中市○區○○○○街00巷0號1樓居處房間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加水後復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21日22時30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超商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主動 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與警方查扣,後於同年月22日 15時26分許,經警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複訊時,由該署
法警在其背包搜出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物;另被告於109 年5月5日8時58分許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採尿後某 時,在臺中市某處,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6日16時45分許,在臺中市北區 自強街與自強一街交岔路口,因神情異常為警攔查,主動交 付如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物與警方扣案。而被告上開2次施 用毒品之時間,均係在執行前揭觀察、勒戒前,應為上開觀 察、勒戒效力所及,是上開2次施用毒品之行為嗣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4、245、246 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2月22 日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4、245、246號不起訴處分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此部分事實, 堪以認定。
(二)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均已從中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該院108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80300057號、108年4月16日 草療鑑字第1080400170號、109年5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9050 0254號鑑定書在卷可證。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 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足見上開扣案物 ,確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用 以包裝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6只、滴管1支 ,其與所殘留之毒品皆難以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亦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因鑑驗耗盡之第二級毒品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 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透明結晶(含包裝袋1只) 1包(驗餘淨重1.8976公克) 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08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80300057號鑑定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安保字第643號) 2 透明結晶(含包裝袋1只) 1包(驗餘淨重0.8422公克) 3 透明結晶(含包裝袋1只) 1包(驗餘淨重0.5970公克) 4 透明結晶(含包裝袋1只) 1包(驗餘淨重0.0563公克) 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08年4月16日草療鑑字第1080400170號鑑定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安保字第233號) 5 透明結晶(含包裝袋1只) 1包(驗餘淨重0.0901公克) 6 滴管(內含透明結晶) 1支(驗餘淨重0.1858公克) 7 褐色結晶(含包裝袋1只) 1包(驗餘淨重0.1283公克) 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09年5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90500254號鑑定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安保字第582號) 8 玻璃球 1個 未聲請沒收 9 殘渣袋 2個 未聲請沒收 10 注射針筒 2支 未聲請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