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511號
TCDM,111,單禁沒,511,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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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財產所有人 陳祥(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4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員警於民國111 年1月7日15時30分許,接獲證人張珮如王永賢通報,發覺 死者陳祥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證人張珮如住處房間内 無呼吸心跳,隨即通報救護車將死者送醫,經於同日18時27 分許,急救無效,宣告死亡。經警到上址勘查發覺現場有死 者生前施用毒品所使用之注射針筒1支予以扣案,並經送鑑 定後確認該注射針筒内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屬違禁物 ,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 訛;且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陳祥於111年1月7日18時27分許死亡,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認死亡原因為使用過量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併有使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鎮靜安眠劑Flun itrazepam,致中毒休克而意外死亡,認無他殺嫌疑,以111 年度相字第72號案件報結,並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 署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而員警 於陳祥死亡現場之1樓大門旁垃圾桶內扣得本案注射針筒1支 ,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有該院111年2月25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170號鑑 驗書1份附卷為憑,足認該扣案注射針筒確實殘留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又因其內所殘留沾黏之毒品殘渣量微而難以析離 ,亦無析離之實益,應將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綜上,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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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