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佳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包(驗餘淨重合計0.67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109 年10月4日18時3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查獲被 告葉佳洋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聲請意旨漏載第二級毒 品,應予補充)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 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4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包(驗餘淨重合計0.67公克 ),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 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葉佳洋所涉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檢察官認 其本案施用毒品之時間,應為其前案施用毒品案件之觀察、 勒戒效力所及,因而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臺中地檢署檢察 官109年度毒偵字第3476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且經本 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堪認屬實。
㈡扣案之粉末8包(驗餘淨重合計0.67公克),經送驗結果,確 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9年度毒保字第395號扣押 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2月23日調 科壹字第1092301981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毒偵3476卷第3 1-34、37、139、199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附表 扣案物名稱 備 註 粉末8包(含包裝袋) ㈠驗餘淨重合計0.67公克 ㈡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