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訴緝字,111年度,1號
TCDM,111,原訴緝,1,202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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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
111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佩瑩



(另案在法務部○○○○○○○○○執 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年
度偵緝字第1147號)及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2255號),經
本院合併審理及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傅佩瑩犯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劉臻亞張志宏(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業經判決確定 )為男女朋友關係。劉臻亞以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為 代價,商請傅佩瑩(原名范益義)自民國100年12月27日起 至103年6月19日止,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 號之捷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捷誼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劉 臻亞為捷誼公司實際負責人及主辦會計、張志宏則負責該公 司業務工作。張志宏自101年11月21日起,擔任址設臺中市○ ○區鎮○街○○○0○0號2樓捷順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捷順公司) 之負責人,而劉臻亞同時擔任捷順公司主辦會計。另址設臺 中市○○區○○○○街00號1樓之鉝亞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鉝亞公司 )於101年12月26日設立登記時,由張志宏擔任登記負責人, 且負責對外業務之處理,劉臻亞亦負責該公司之會計、開立 發票及稅務處理。劉臻亞張志宏及傅佩瑩共同為下列犯行 :
㈠、劉臻亞張志宏及傅佩瑩均明知捷誼公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 久沅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久沅公司)等營業人並無實際交易 行為,竟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 個別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發票期間,開立捷誼公司 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192張,銷售金額合計5412萬0 075元,營業稅額2,94萬0026元,再交予如附表一所示之久



沅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 銷項稅額,而幫助久沅公司等營業人逃漏各該營業稅,足生 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㈡、劉臻亞張志宏及傅佩瑩均明知捷誼公司未實際向捷順公司 、鉝亞公司進貨,其等為掩飾捷誼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 其他公司,竟共同為下列犯行:
1、劉臻亞張志宏及傅佩瑩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 犯意聯絡,為免捷誼公司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統一發 票而必須繳納營業稅,明知捷誼公司與捷順公司並無實際交 易,竟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捷順公司不實統一發票1張 ,充當捷誼公司103年3、4月之進項憑證,將此不實事項填 製「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請書」(俗稱401表)上虛列得扣 抵之進項稅額,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金額 及稅額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營業稅核課金 額之正確性。
2、劉臻亞張志宏及傅佩瑩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不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捷誼公司與鉝亞公司並 無實際交易,竟取得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鉝亞公司不實統 一發票1張,充當捷誼公司103年5、6月之進項憑證,將此不 實事項填製「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請書」(俗稱401表)上 虛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 進項金額及稅額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營業 稅核課金額之正確性,並因而逃漏營業稅3萬6119元。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告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追加起訴及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以下由檢察官所提出而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其性質屬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者,被告傅佩瑩 、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 用,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



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得逕依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作為證據。㈡、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 為之規範,本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判時依法踐行 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 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傅佩瑩坦承確有 向同案被告劉臻亞收取1萬5000元之報酬而擔任捷誼公司之 登記負責人,並曾陪同同案被告劉臻亞前去國稅局申領發票 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等犯行,辯稱:我 有陪同劉臻亞去申請發票,但我沒有拿到劉臻亞申請的發票 ,我沒有參與公司經營,沒有經手發票的開立,也沒有處理 公司的報稅事宜,我只是名義上的負責人而已。然查:㈠、同案被告劉臻亞為捷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且為 捷順公司、鉝亞公司之主辦會計,同案被告張志宏為捷誼公 司之業務人員,且為捷順公司、鉝亞公司之負責人,同案被 告劉臻亞於100年12月間某日,商請被告傅佩瑩擔任捷誼公 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傅佩瑩於同年月27日登記為捷誼公司 之負責人後,曾與同案被告劉臻亞財政部國稅局申請統一 發票使用,且其自100年12月27日起至103年6月19日止為捷 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等情,為被告傅佩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所不爭執(見本院原訴緝2號卷第40、41、71、76、1 14至118頁),且經證人即同案被告劉臻亞張志宏於本院 準備程序、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69號 卷第6、28至30、79至110頁、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2號卷第 89至96頁),並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捷誼公司登記案乙宗在 卷可參,則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傅佩瑩雖以前揭言詞置辯,然查:
1、同案被告劉臻亞於被告傅佩瑩擔任捷誼公司登記負責人期 間 ,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予與捷誼公司並無實際交易 行為之久沅公司等,且收受與捷誼公司無實際交易之如附表 二所示之捷順公司、鉝亞公司統一發票,作為捷誼公司之進 項憑證,經由不知情之記帳士將此不實事項填製「營業人銷 售與稅額申請書」(俗稱401表)上虛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金額及稅額等情, 業經證人即同案被告劉臻亞於國稅局訊問、偵查及本院準備 程序、審理時證述在卷(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85 至89頁、106年度他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155、158至162頁、 108年度他字第8637號偵查卷第109至111頁、本院107年度原 訴字第69號卷第28、29、42、45、46、98至110頁),且經



證人賴輝模(久沅公司)、李茂榮(冠畯工業社)、劉金順瑞成企業社委託之記帳士)、鄭惠濱(源崑崙股份有限公 司)、余彩雲維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智良(智富環 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陳皇錕(源豐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王美蘭(官輝公司委託之會計師)、鄭志強(大地亮 環保服務有限公司)、林建隆(華山實業社實際負責人)、 林子倫(華山實業社登記負責人)、陳映甄(童馨國際事業 有限公司)、證人劉廣李秀麗蔡淑喜於國稅局訊問、偵 查中證述明確(見106年度他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206至213 頁、108年度他字第8637號偵查卷第130、131、134、138、2 90、293、294、313、314頁、106年8月之國稅局卷一第82、 186頁、卷二第343、387、388、434、445、449至450頁), 並有捷誼公司與18家公司/商號101至02年度進銷交易流程圖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捷誼公司) (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12至41頁)、不實統一發 票派查表(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42 至43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捷誼公司)(見 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44至51頁)、營業稅年度資料 查詢(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52至58 頁)、申報書(按年度)查詢(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 國稅局豐原卷㈠第59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捷 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60至65頁)、說 明書(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72頁) 、紀桂麗、紀博仁說明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9 5頁)、辦公室租賃契約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 96至98頁)、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捷誼公司, 交易對象:鉝亞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153 頁)、統一發票(買受人:捷誼公司,出賣人:鉝亞公司) (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154至157頁)、進銷項憑 證明細資料表(捷誼公司,交易對象:捷順公司)(見106 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164頁)、統一發票(買受人:捷 誼公司,出賣人:捷順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 ㈠第165至168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久沅公 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170頁)、進銷項憑證 明細資料表(捷誼公司,交易對象:久沅公司)(見106年8 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1第171至175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 林稽徵所103年9月18日中區國稅員林銷售字第1030804684號 函(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178頁)、申請書及不可 扣抵之進項憑證(久沅公司101、102年度)(見106年8月之 國稅局豐原卷㈠第179至184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



徵所103年10月01日中區國稅員林銷售字第1030804842號函 (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185頁)、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書(101年度,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 豐原卷㈡第322頁)、資產負債表(101年度,捷誼公司)( 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23頁)、營業成本明細表( 101年度,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24 頁)、財產目錄(101年度,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 稅局豐原卷㈡第325至326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1年度綜 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 豐原卷㈡第327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B AN給付清單(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 27頁反面)、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102年度,捷誼 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28頁)、資產負債 表(102年度,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 329頁)、財產目錄(101、102年度,捷誼公司)(見106年 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30至331頁)、運費總表(捷誼公司 )(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32頁)、統一發票(見 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33至334頁)、營業稅稅籍資 料查詢作業列印(華山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 ㈡第335至337頁)、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華山公司)( 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38頁)、支票影本(華山公 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45頁)、買賣合約( 捷誼公司、華山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46 頁)、統一發票(捷誼公司、華山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 稅局豐原卷㈡第347頁)、分類帳(華山公司)(見106年8月 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48頁)、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102年度,華山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49 頁)、資產負債表(102年度,華山公司)(見106年8月之 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50頁)、財產目錄(99、100年度,華山 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51頁)、其他費用 及製造費用明細表(102年度,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 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57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 源豐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61至362頁)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捷誼公司,交易對象:源豐公司 )(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64頁)、說明書(源豐 公司,106年2月22日)(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67 至368頁)、財產目錄明細表(源豐公司)(見106年8月之 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72頁)、總分類帳(源豐公司)(見106 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73至374頁)、統一發票(捷誼公 司、源豐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75頁)、



報價單(捷誼公司、源豐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 卷㈡第376頁)、訂購單(捷誼公司、源豐公司)(見106年8 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77頁)、訂購合約(捷誼公司、源豐 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78頁)、付款單( 捷誼公司、源豐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79 至381頁)、收料單(捷誼公司、源豐公司)(見106年8月 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82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 (大地亮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83至384 頁)、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捷誼公司,交易對象:大地 亮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85頁)、買賣合 約(捷誼公司、大地亮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 ㈡第389頁)、統一發票(買受人:大地亮公司,出賣人:捷 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90頁)、支票影 本、匯款申請書回條(大地亮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 豐原卷㈡第390頁)、工程合約(捷誼公司、大地亮公司)( 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91頁)、匯款申請書回條( 大地亮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92頁)、統 一發票(買受人:大地亮公司,出賣人:捷誼公司)(見10 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92頁)、手寫付款明細(見106 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92頁)、支票影本(大地亮公司 )(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93至394頁)、營業稅 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維樂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 豐原卷㈡第395頁)、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捷誼公司,交 易對象:維樂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97頁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稅選案查核報告表(維樂公司) (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02、403頁)、說明書(維 樂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04、405頁)、統 一發票、轉帳傳票(買受人:捷誼公司,出賣人:維樂公司 )(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05、406頁)、財產目錄 (維樂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08頁)、營 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冠畯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 稅局豐原卷㈡第409至410頁)、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冠 畯公司,交易對象: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 卷㈡第412頁)、統一發票(買受人:冠畯公司,出賣人:捷 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14至417頁)、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官輝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 豐原卷㈡第419頁)、統一發票(買受人:官輝公司,出賣人 :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19頁反面) 、買賣合約書(捷誼公司、官輝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 局豐原卷㈡第424頁)、現金簽收單(捷誼公司、官輝公司)



(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24頁反面)、出口報單( 官輝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25至426頁)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童馨公司)(見106年8月 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30、431頁)、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捷誼公司,交易對象:童馨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 豐原卷㈡第432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稅選案查核報告 表(童馨公司) (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35、436 頁)、營業稅違章承諾書(童馨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 局豐原卷㈡第437頁)、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捷誼公司, 交易對象:童馨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38 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智富公司)(見106 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40頁)、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捷誼公司,交易對象:智富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 豐原卷㈡第441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裁處書(智富公司) (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43頁)、承諾書(智富公 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44頁)、統一發票( 買受人:智富公司,出賣人: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 稅局豐原卷㈡第447、448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 印(源崑崙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70、47 1頁)、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捷誼公司,交易對象:源 崑崙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73頁)、說明 書(源崑崙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75頁)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瑞成企業社)(見106年8 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76頁)、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捷 誼公司,交易對象:瑞成企業社)(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 原卷㈡第477頁)、承諾書(瑞成企業社)(見106年8月之國 稅局豐原卷㈡第479頁)(捷誼106卷P479)、財政部中區國稅 局裁處書(瑞成企業社)(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 79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6年9月20日中區國稅 豐原銷售字第1061109352號函(見106年度他字第6901號偵 查卷第53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裁處書(源豐公司、維樂 公司、冠畯公司、童馨公司、智富公司))(見106年度他 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54至57頁)、屏東縣林邊鄉農會106年1 0月17日林農信字第1060003067號函暨檢附劉廣帳戶開戶資 料(見106年度他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82頁)、財政部中區 國稅局沙鹿稽徵所107年1月25日中區國稅沙鹿銷售字第1070 450673函(見106年度他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168頁)、財政 部中區國稅局裁處書(捷順公司)(見106年度他字第6901 號偵查卷第169頁)、燕樹企業行林貞男名片(見106年度 他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214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裁處書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違章案件罰緩繳款書(源豐公司)(見 106年度他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223至224頁)、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羅東稽徵所107年4月19日北區國稅羅東銷字第107236 9756號函(見106年度他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228頁)、申報 書(按年度)查詢(捷順公司)(見國稅局沙鹿卷第7頁)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捷順公司)(見國稅局沙鹿卷第8 至9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捷順公司)(見國稅局 沙鹿卷第10至14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捷 順公司)(見國稅局沙鹿卷第15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 票統計表(捷順公司)(見國稅局沙鹿卷第16頁)、營業人 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捷順實業有限公司不實統 一發票派查表(見國稅局沙鹿卷第17頁)、捷順實業有限公 司(統一編號:00000000)102年1月至12月開立不實統一發 票明細表(按扣抵期別編製)(見國稅局沙鹿卷第19頁)、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捷順公司)、(見國稅局沙 鹿卷第20頁、第27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 得稅BAN給付清單(捷順公司)(見國稅局沙鹿卷第37頁) 、說明書(劉臻亞:捷誼公司、捷順公司、鉝亞公司、程鈜 公司、鈅陽公司)(見國稅局沙鹿卷第40至41頁)、財政部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見國稅局沙鹿卷 第44頁)、營業人委任代理購買統一發票、領取統一發票購 票證委任書(見國稅局沙鹿卷第44頁反面)、營業稅稅籍資 料查詢作業列印(程鈜公司)(見國稅局沙鹿卷第48頁)、 鈅陽工業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案情報告(見國稅局沙鹿卷第56至62頁)、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22、1237號刑事判決書(見國稅局沙鹿卷第63 至82頁)、統一發票、支票、匯款回條影本(買受人:捷順 公司,出賣人:程鈜公司)(見國稅局沙鹿卷第83至84頁)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統一發票(見國稅局沙鹿 卷第85至87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6年3月22日 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1060102362號函暨檢附統一發票(買 受人:捷誼公司,出賣人:捷順公司)(見國稅局沙鹿卷第 88至90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108年5月31日中 區國稅沙鹿銷售字第1080452971號函暨檢附捷順實業有限公 司102年1至2月網路(電磁)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清單、 營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清單、退稅主檔查詢畫面(見本院 107年度原訴字第69號卷第51至55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豐原分局108年11月13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1080107348 號函暨所附捷誼公司自103年1月至104年6月扣除虛報進項及 銷項稅額按期計算實際逃漏稅明細表、108年11月1日中區國



稅豐原銷售字第1082112045號函暨檢附捷誼公司自102年11 月至104年6月期間進、銷項憑證電子檔、捷誼公司(涉案期 間103年1月至104年6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 報告、捷誼公司(涉案期間103年1月至104年6月)涉嫌取得 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捷誼公司101年1月至108年2月扣除虛 報進項及銷項稅額按期計算實際逃漏稅明細表、捷誼公司10 3年1月至104年6月涉嫌開立並取得申報不實統一發票進銷交 易流程圖、捷誼公司101年1月至102年12月、103年1月至104 年12月進項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鉝亞公司(涉案期間10 2年1月至103年10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 告、鉝亞公司(涉案期間102年1月至103年10月)涉嫌取得 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捷順公司(涉案期間102 年1月至102年12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 、捷順公司(涉案期間102年1月至102年12月)涉嫌取得及 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捷順 公司102年1月至102年12月銷項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捷 誼公司103年1月至104年12月銷項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買方:童馨公司)、捷誼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 、捷誼公司102、103年資產負債表、捷誼公司103、104年申 報書(按年度)查詢、捷誼公司103年1月至104年12月營業 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鉝亞公司102年1月至102年1 2月、103年9月至103年10月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交易對象 :捷誼公司)、童馨公司103年1月至104年4月營業稅年度資 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童馨公司之營業稅違章承諾書、財政 部中區國稅局營業稅選案查核報告表、捷誼公司103年1月至 104年12月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交易對象:童馨公司)( 見108年9月之國稅局豐原卷第3至13、23至40、91至103、11 1至117、121至159、219、221、319、323至326頁)、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6、602號刑事判決(見 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95號卷一第175至234頁)在卷可佐, 則同案被告劉臻亞確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與捷誼公司未有 實際交易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久沅公司等,且收受與捷誼公司 無實際交易之捷順公司、鉝亞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 作為進項憑證之事實應堪認定。
2、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 必要,蓋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雖分別規定行為人對於構 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 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以故意論。前者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後者為不確定 故意(間接故意),惟不論「明知」或「預見」,僅係認識



程度之差別,不確定故意於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無缺,與確 定故意並無不同,進而基此認識「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 生(不違背其本意)」,共同正犯間在意思上乃合而為一, 形成意思聯絡(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
⑴、被告傅佩瑩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我從100年12月27日至10 3年6月19日擔任捷誼公司名義負責人,當時是張志宏、劉臻 亞到我妹妹住的地方找我,他們給我1萬5000元,要我擔任 公司名義上負責人,我問他們擔任人頭會不會有罪,會不會 有責任,劉臻亞叫我去公司學公司裡的工作,但公司只有1 台塑膠射出的機器,實際上沒有在生產,我去公司沒辦法學 到什麼,我不是實際的負責人,所以我什麼也不管。當初是 經由王金明介紹劉臻亞張志宏給我的,介紹時就說要找我 當公司負責人,我有陪劉臻亞去申請捷誼公司的統一發票, 也有簽名,但是我沒看到申請出來的發票等語明確(見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69號卷第29頁背面、111年度原訴緝第2號卷 第98、116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劉臻亞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證稱:我於9 6年間錢被捲走,發票不能用,所以才會找傅佩瑩當捷誼公 司的人頭負責人,人頭有信用才可以跟銀行借錢,當時是王 金明介紹傅佩瑩給我的。傅佩瑩知道我有去申請捷誼公司的 統一發票,她有在發票申請書上簽名等語(見本院107年度 訴字第69號卷第29頁正面、111年度訴緝字第2號卷第93、94 頁)。
⑶、則依被告傅佩瑩、證人即同案被告劉臻亞前開陳述內容,同 案被告劉臻亞經由「王金明」之介紹而找被告傅佩瑩擔任捷 誼公司登記負責人,在此之前,同案被告劉臻亞、被告傅佩 瑩2人間無親友關係,亦無特殊情誼,未有何信賴基礎可言 。復參以捷誼公司登記卷內附有被告傅佩瑩(更名前范益義 )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並有其本人親自簽名之股東同意書, 而被告傅佩瑩於登記為捷誼公司負責人時已年滿40歲,有其 年籍資料在卷可參,則一般人均知悉擔任公司之人頭負責人 ,貿然簽名於文件上及提供身分證件予無信賴基礎之人,除 了做為不實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使用,亦可能作為其他不法用 途,且現實社會中絕無僅需提供身分,不需負擔任何義務, 即可獲取報酬之工作,此觀諸被告傅佩瑩於同意擔任捷誼公 司時,尚且特意向同案被告劉臻亞詢問會不會有罪,是否會 背責任等語,顯見被告傅佩瑩應知悉擔任公司負責人具有一 定之法律上責任,其明知如此,仍向同案被告劉臻亞收取1 萬5000元後,同意擔任捷誼公司之負責人,於股東同意書上



簽名、用印,且提供其國民身分證供同案被告劉臻亞申請設 立登記捷誼公司,甚且陪同同案被告劉臻亞向國稅局申請統 一發票使用,在發票申請書上簽名。況被告傅佩瑩亦陳稱, 捷誼公司內僅有1台塑膠射出之機器,該機器沒有在生產等 語,則捷誼公司既未有何生產產品之行為,何需申請統一發 票以開立予交易相對人之必要,足徵其主觀上顯有容任同案 被告劉臻亞開立不實之捷誼公司統一發票為本案不法犯行之 故意,實屬至明。是被告前揭所辯,自無足採認。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新舊法比較:
1、按被告傅佩瑩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業於103年6月4日修 正公布施行,並自103年6月6日起生效。修正前稅捐稽徵法 第43條原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 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 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 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而修正後第43條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 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 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 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 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是修正後規定 僅係將第3項之「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予以刪除,與 本案之論罪科刑無涉,故無需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爰依一 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2、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就罰金刑部分,雖於108年12月25 日修正公布,於108年12月27日生效,但本次修法僅將罰金 數額之貨幣單位由銀元轉換為新臺幣,並加以調整換算,對 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事,此部分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 應直接適用現行法律規定。
㈡、按統一發票係記載交易雙方之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交易 內容及金額,並由商號簽章交付予購買之對方,為對外憑證 ,屬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會計憑證。又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 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 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該罪 與刑法第215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最



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3年度台上字第215號刑事 判決要旨參照)。另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 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係屬因身份或特 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份者,並非該罪處罰 之對象,須與具有該身份者共同犯上開之罪,始有適用該法 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3號、94年度台上 字第73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雖 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 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 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 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59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 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 正犯或共犯論。再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 ,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 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 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 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 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 責(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決 要旨參照)。而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 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又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 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傅佩瑩為捷誼公司 之登記負責人,自為上開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又按稅捐稽徵 法第41條之罪,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為成 立要件,而所謂詐術固同於刑法上詐術之意,乃指「以偽作 真」或「欺罔隱瞞」等積極之作為,致稅捐機關陷於錯誤, 而免納或少納應繳之稅款,以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最高 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傅佩瑩明 知捷誼公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久沅公司等營業人間,並無實 際交易行為,仍由同案被告劉臻亞製作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 會計憑證,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並生逃漏 營業稅之結果,是核其就犯罪事實欄㈠所為,均係犯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罪。




㈢、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稽徵資料,固係盡公法上之義務,但執 行業務之人,就其業務上有關之文書製作,應據實記載,以 維社會信用,該所稱之業務,亦不以主要業務為限,附帶業 務亦包括在內,商業之執行營業活動,有關之統一發票、稅 額申報書,既均係因基於營業行為而製作,自屬業務行為而 製作之文書,其中統一發票更屬商業會計憑證,毋庸置疑。 被告傅佩瑩係捷誼公司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犯罪 事實一㈡明知捷誼公司未實際向捷順公司、鉝亞公司進貨, 竟於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充當捷誼公司之進項憑證 後,並由不知情之記帳士將此不實事項填製「營業人銷售與 稅額申請書」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金額及 稅額。核其此部分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傅佩瑩以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 鉝亞公司之發票充當捷誼公司之進項憑證,因而逃漏營業稅 額3萬6119元部分,另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 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傅佩瑩於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傅佩瑩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示部分(即附表一),商業負責 人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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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豐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地亮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童馨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富環境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鈅陽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官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沅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