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280號
聲 請 人 劉祥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文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各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
日。(聲請事項所載利息起算日自到期日起算,與附表所載
不符,且票號779702之本票未載到期日)
二、相對人詹文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