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2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文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2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周文山於民國111年5月22日死亡,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特殊記事欄、特殊記事日期欄註記被告上 開死亡結果及死亡日期)在卷為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宜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