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1年度,916號
TCDM,111,中簡,916,2022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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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翔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17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翔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樂透餡餅陸包、超越顛峰飼料貳包、藍鮭魚飼料壹包、寵物營養品肆罐、竣寶點心拾包、巔峰貓飼料、木天寥魷魚、汪貓骰子牛凍乾、柏萊富飼料各壹包、方塊酥貳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曾翔瑜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循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告訴人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 公司所管領之財產權利,所為於法有違,衡以被告犯罪之動 機、目的、所竊得財物價值,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已生 悔意,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無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 具體表現,兼衡被告過去已有侵占遺失物、公共危險及多次 竊盜等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 參(見本院卷第13-17頁,本案未構成累犯),素行不佳,暨 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補教業且家境小康之生活狀 況【詳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職業欄及家庭經濟 狀況欄等之記載與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內教育 程度註記欄之記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 偵字第11760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25頁、本院卷第11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又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被告確有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



所載時、地,竊得告訴人所管領之樂透餡餅6包、超越顛峰 飼料2包、藍鮭魚飼料1包、寵物營養品4罐、竣寶點心10包 、巔峰貓飼料、木天寥魷魚、汪貓骰子牛凍乾、柏萊富飼料 各1包及方塊酥2包等商品,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核屬被告因 本案竊盜犯罪所得財物,未據扣案,被告復未將上開竊得財 物歸還被害人或加以賠償,業經被告於偵詢時供承在卷(見 偵卷第102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1760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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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