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建築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1年度,1070號
TCDM,111,中簡,1070,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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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10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坤照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6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坤照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8列「竟於接到 前開停工通知仍持續施工」應補充為「竟於接到前開停工通 知後,仍僱用不知情成年工人持續施工」,第11列「…再次 以中式都違字」之記載應更正為「…再次以中市都違字」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許坤照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未經許可擅自復工 經制止不從罪。被告僱用不知情成年工人,就經依建築法規 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而繼續 施工,為間接正犯。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認為基礎,審酌被告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即擅自增建本件違章建築,經臺中市 政府勒令停工,仍不從制止,繼續施工,漠視法令及公權力 之執行,行為實有可議。復考量其未經許可擅自復工之違章 建築體面積達約800平方公尺之犯罪危害程度,兼衡其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教育程度及家庭狀況(見被告個人戶 籍資料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雪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6945號
  被   告 許坤照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段0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坤照為臺中市○○區○○○街0號屋旁、屋頂及露台之增建建築 物實際起造人,僅借名登記於其子許家民許家旺名下,於 民國107年執行增建時並未依法申請建造執照,臺中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遂分別於同年7月26日、同年月27日發函通知與 許坤照同住之許家民許家旺,該增建行為已違反建築法第 25條規定,依同法第86條勒令停工,詎許坤照明知依法勒令 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竟於接到前開停工 通知仍持續施工,後再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0年12 月9日以中市都違字第1100249634號函制止並要求自行拆除 仍未遵從,嗣因許坤照陳情稱自己方係實際起造人,臺中市 政府都市發展局再於111年1月20日再次以中式都違字第1110 015044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要求許坤照於111年1月27日自 行拆除,迄今仍未遵從。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坤照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發代理人鄭博仁偵查中具結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中 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勒令停工函文、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 、違章建築限期改善通知單、現勘照片、送達證書、更改處 分對象為本件被告之函文等在卷足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 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 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徐雪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鄭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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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