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智簡字,111年度,38號
TCDM,111,中智簡,38,202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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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智簡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翌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313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翌綸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球鞋共貳拾雙,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翌綸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輸入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海順達物流有限公司人 員將本案仿冒商標商品報關輸入臺灣,為間接正犯。三、爰審酌被告非法輸入本案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對商標權人德 商阿迪達斯公司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並破壞我國致力於 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實屬不該,應予非難,並衡酌 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 ,甫經輸入即遭海關查獲,並未外流而造成商標權人實際上 之損害,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尚未與商標權人達成和解及 其智識程度、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球鞋共20雙,為侵害商標權之物 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 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屠元駿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1347號
  被   告 吳翌綸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翌綸知悉商標註冊號00000000號之商標,經德商阿迪達斯 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就靴鞋、圍巾、冠帽、 襪子、服飾用手套、禦寒用手套取得商標權,商標專用期限 為民國111年10月31日,非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之同意,不 得為行銷目的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商標,亦不得明知為該 等商品,而意圖販賣輸入之,復知悉大陸地區「淘寶網」賣 家「三代勾勾擇木鳥」販售之使用上開商標之球鞋,係未經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 註冊商標之侵害商標權商品,竟意圖販賣,基於輸入侵害商 標權商品之犯意,於109年7至8月間,向「三代勾勾擇木鳥 」以每雙新臺幣225元之代價購買使用上開商標之球鞋20雙 ,並委由「三代勾勾擇木鳥」將上開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寄送 至國內而輸入之,「三代勾勾擇木鳥」即以吳翌綸提供之不 知情之妻弟李以正之名義,委託不知情之海順達物流有限公 司,於109年9月29日以編號AX/09/627/0NSXE號進口快遞貨 物簡易申報單申報進口貨物。嗣因基隆關人員於109年9月30 日執行通關貨物查驗勤務,發覺上開球鞋使用德商阿迪達斯 公司之商標,可疑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送鑑定而查獲,當場 扣得上開球鞋20雙,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吳翌綸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以 正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編號AX/09/627/0NSXE號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鑑定報告書、扣案 之球鞋照片、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李以正簽立之切結書各1 份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上開球鞋20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 之自白為真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嫌。扣案之侵害商標權商品,請依商標法第 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屠元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孟燕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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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順達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達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