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附民字,111年度,40號
TCDM,111,中交簡附民,40,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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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吳永盛

被 告 朱聖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而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 件於法院繫屬中,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若案件業經判決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 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得再行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 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經查,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本院臺中簡易庭已於111年4月29日以111年度中交簡字第7 49號判決在案,有上開判決1份附卷足佐。然原告遲於111年 5月3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狀戳章日期在卷可查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另循民事訴訟程序 起訴求償,或倘因被告或檢察官對刑事判決上訴後,於第二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仍得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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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