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1年度,873號
TCDM,111,中交簡,873,2022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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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一明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1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一明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 政府不斷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並積極取締,且大眾傳播媒體亦 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之新聞;而酒精對人之 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 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竟漠視自身安危 ,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於飲用酒類後,仍於晚間騎乘機 車行駛於道路上,實值非難;暨衡量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55毫克,因未戴口罩,為員警攔查而查獲,幸未 造成人員傷亡,再斟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教 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 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1835號 被   告 莊一明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一明曾於民國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2月確定,於105年8月14日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 詎猶不知悔改,仍於111年4月13日20時許,在臺中市忠孝路 路邊小吃店內,飲用高粱酒2罐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 ,於同日21時前某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時 ,因未戴口罩為警攔查,發現其酒氣濃厚,遂對其施以酒精 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55毫克,而 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一明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公 共危險罪關係人酒精測定紀錄、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 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3份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張富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允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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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