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冠毅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92
9、6930、69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冠毅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冠毅自民國106年11月間起,加入以 「強哥」為直接上游之詐騙集團,擔任從自動櫃員機提領犯 罪贓款之「提款車手」工作,與「強哥」、「收水者」及詐 騙話務機房成員等人,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取取財、違 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被告先後於如附表(即起訴書附 表編號9、10)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2名被害人 匯入之詐欺贓款後,將現金交給「收水者」以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去向、所在,被告並分得提款金額2%之報酬。因認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 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 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 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自106年11月初某日起,加入「強哥」、「常山趙子龍 」、「佛心」、「國王」、「七星很多條」、「徐太宇」、 「馮迪索」、「蝦子」、「雄哥」、「ㄚ」、「妖月」及其 他成年人所組成之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 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即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6年11月23日17時9分許致電被害人劉 欣旻,佯稱:網路購物有誤,須依指示至提款機操錯云云, 致被害人劉欣旻陷於錯誤,於106年11月23日20時41分許轉 帳新臺幣(下同)29985元至莊依婕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復於106年11月23日20
時30分許致電被害人黃沛晴,佯稱:網路購物有誤,須依指 示至提款機操作云云,致被害人黃沛晴陷於錯誤,於106年1 1月23日21時6分許轉帳29989元至上揭帳戶,旋由被告於同 日20時46分至47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嘉義 新榮店提領29000元;於同日21時9分至10分許,在嘉義市○ 區○○路000號大眾商業銀行嘉義分行提領30800元之犯罪事實 ,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667號 追加起訴,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8年10月22日以107年 度訴字第301號判決(下稱前案)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8 月(見前案判決附表三編號3、4),已於109年2月14日經判 決確定等情,有上開追加起訴書、前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
(二)經核被告被訴本案附表所示對被害人劉欣旻、黃沛晴犯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前案判決(即前案判決附表三編號 3、4所示)認定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之被害人相同 、犯罪時間同為106年11月23日,被害人轉入款項之人頭帳 戶相同、轉入款項金額相同,堪認此二案為同一案件。從而 ,被告本案被訴如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既業經前案判決確 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之規定,不經 言詞辯論而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前案判決雖僅就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犯行判決確定,然其既判力仍及於裁判上一罪 之一般洗錢罪部分,依首揭說明,未經判決部分之犯罪事實 ,其起訴權歸於消滅,不得再為訴訟之客體,本案一般洗錢 罪部分,亦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揆諸前揭說明 ,爰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姓名 受詐騙原因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新臺幣) 轉入帳戶(同提款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新臺幣) 1 劉欣旻 自106年11月23日晚間7時37分許起接到詐騙電話,對方接續假冒網購客服、第一銀行行員,謊稱其網路購物時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106年11月23日晚間8時41分許 2萬998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1月23日晚間9時10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南嘉義分行」 3萬0800元 2 黃沛晴 自106年11月23日晚間8時30分許起接到詐騙電話,對方接續假冒網購客服、郵局人員,謊稱其網路購物時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106年11月23日晚間8時30分許至47分許間 2萬9989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1月23日晚間8時47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之2「全家便利商店嘉義新榮店」 2萬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