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1191號
TCDM,110,金訴,1191,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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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1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柏維



選任辯護人 簡嘉瑩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緝字第1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柏維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為雙相情緒障礙症(躁鬱症)患者,因處於病症 發作期,且合併有情緒不穩定、聽幻覺與自殺意念等症狀, 目前病況不佳,考量被告目前病情不穩定,若至法院進行司 法調查程序,將可能導致被告病情加劇等情,有國軍桃園總 醫院民國111年5月3日醫桃企管字第1110004952號函暨檢送 病情內容回覆表、被告之國軍桃園總醫院急診病歷、門診病 歷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3-75頁、第77-100頁、第10 1-136頁),被告以目前病況並不適合出庭應訊。是被告確 有因疾病無法到庭接受審判之情,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停 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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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