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1147號
TCDM,110,金訴,1147,202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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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1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易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5
69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54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為貪圖詐欺所獲得之不法利益,竟 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5日15時11分許 起,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在通訊軟體LINE暱稱「貸 款達人李建德」、「李文哲」等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 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李文 哲」所屬之詐欺集團組織),提供其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合庫帳戶)予上開 詐欺犯罪組織,並擔任取款車手。被告與「貸款達人李建德 」、「李文哲」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組織之不詳成年成員間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犯意聯絡,先由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組織之不詳成年成員, 於110年7月9日14時10分許,佯裝係告訴人丙○○○之姪子之友 人葉耀鴻,致電告訴人並向其詐稱:需新臺幣(下同)32萬 元云云,致告訴人因誤信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4時27分許, 依指示匯款32萬元至被告合庫帳戶。待告訴人匯款成功後, 被告即依「李文哲」之指示,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 ,將上開詐欺贓款提領出來後,再前往臺中市北屯區大連西 路某處,將該款項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年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 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 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 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 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 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 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



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 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 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不得為不利被告 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 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 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 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所指出證明之 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 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 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等罪嫌,無非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 於警詢之證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偵辦 詐欺車手職務報告、被告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下稱國泰世華商銀)存摺封面影本、匯出匯款憑證、 監視器畫面截圖、被告與「貸款達人李建德」、「李文哲」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 商銀)中清分行110年8月31日合金中清字第1100002588號函 及所檢附被告合庫帳戶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將其申設之合庫商銀帳戶帳號提供他人, 並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告訴人所匯入之款項 提領出來,惟堅決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及 一般洗錢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參與詐欺集團組織,我當時 為了要辦貸款,把我的帳戶資料交給「貸款達人李建德」, 「貸款達人李建德」說我的條件不好,因此介紹「李文哲」 說可以幫我想辦法,「李文哲」說要做流水帳來美化帳戶, 並在事前提供1份契約書,約定匯款到我帳戶內的錢是公司 的流動資金,必須把錢領出來還給他們,所以才會依指示將 匯入合庫商銀帳戶的款項提領出來,並將領得款項如數交還 給對方等語(見本院卷第63、92至97頁)。  五、經查:
(一)「李文哲」所屬之詐欺集團組織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7月 9日14時10分許,佯裝係告訴人之姪子之友人葉耀鴻,致電 告訴人,並向其詐稱:需32萬元云云,致告訴人因誤信而陷 於錯誤,於同日14時27分許,依指示匯款32萬元至被告合庫 帳戶,待告訴人匯款成功後,被告即依「李文哲」之指示, 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上開款項提領出來後,再 前往臺中市北屯區大連西路某處,將該款項交予「李文哲」 所指定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之事實, 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證述明確(見偵35485卷第27至29



頁),且均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被告合庫 帳戶交易明細、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提領畫面(見偵31569 卷第17至18、33至34、43、6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商 銀存摺封面影本、匯出匯款憑證、合庫商銀中清分行110年8 月31日合金中清字第1100002588號函及所檢附被告合庫帳戶 資料(見偵35485卷第23至25、31至45頁)、合庫商銀沙鹿 分行111年1月13日合金沙鹿字第1110000021號函及檢附被告 合庫帳戶110年7月9日之取款憑條、臨櫃作業關懷客戶提問 資料(見本院卷第55至57頁)在卷可稽,足證被告提供其申 設之合庫商銀帳戶資料,確實遭「李文哲」所屬之詐欺集團 組織作為詐騙告訴人匯款使用之工具,嗣並由被告親自提領 告訴人匯入之款項後交付他人之事實,均應先堪認定。(二)又被告固然有提領告訴人因受詐欺所匯入之款項,並將領得 之款項轉交予「李文哲」所指定之人之事實,惟按加重詐欺 取財罪或一般洗錢罪共犯之成立,除客觀上有參與構成要件 之行為外,主觀上亦必須知悉其所從事者係加重詐欺或一般 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並與其他共犯有加重詐欺或一般洗錢 之犯意聯絡,始足當之。如客觀上雖有此行為,但主觀上係 因被騙、遭利用而不知其所從事者係加重詐欺或一般洗錢之 構成要件行為,即不得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或一般洗錢罪之 共犯,自亦不得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而本案被告主觀上是 否知悉「李文哲」為詐欺集團組織成員、所從事者係詐欺或 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雖屬被告內在心理狀態,但仍可 由被告各項外在表徵及當時各項客觀情事,依經驗法則推斷 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859號、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839號、111年度金上 訴字第280、285、2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詐欺集團取得 他人帳戶資料、使用他人帳戶資料供被害人匯款及指示他人 提款之原因甚多,或因該詐欺集團成員為賺取高額報酬,甘 冒遭警查獲之風險,提供自己帳戶供集團使用、或因帳戶所 有人遭詐騙、脅迫而提供予詐欺集團並配合提款,皆屬可能 原因,並非必然係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倘若帳戶 所有人主觀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無犯意聯絡,係遭詐欺集團 詐騙,始將其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並依詐欺集團 指示而提領帳戶內款項,即難僅憑被害人將受騙款項匯入該 帳戶所有人之帳戶,及由該帳戶所有人提款,即認該帳戶所 有人涉犯加重詐欺取財或一般洗錢犯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6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 度金上訴字第496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4 12號駁回上訴確定)。而查:
 1.被告自警詢、偵訊至本院審理均堅稱其並未加入詐欺集團, 亦未加入詐欺集團群組,只是要申辦貸款,不知道自己擔任 詐欺車手,其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都在身上,事後 警察到家中,才知道被人利用作為車手等語(見偵31569卷 第19至24、81至84頁、本院卷第63、93頁)。而觀諸被告與 「貸款達人李建德」間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內容略以( 見偵31569卷第70至74頁,時制均按原對話紀錄呈現):7/5(一) 時間 發話人 內容 下午2:58 李建德 25萬 1年(12期)總費用年百分率5% 25萬月繳21402元 2年(24期)總費用年百分率5% 25萬月繳10968元 3年(36期)總費用年百分率5% 25萬月繳7493元 4年(48期)總費用年百分率5% 25萬月繳5757元 5年(60期)總費用年百分率5% 25萬月繳4718元 6年(72期)總費用年百分率5% 25萬月繳4026元 7年(72期)總費用年百分率5% 25萬月繳3533元 信用貸款最高可以貸到7年 下午3:02 李建德 (語音通話6分55秒) 下午3:10 李建德 (語音通話6分53秒) 下午3:11 被告 《傳送照片4張,內容為被告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正反面照片各1張》 下午3:13 李建德 好的 下午4:30 被告 我等等拍合作金庫的封面跟紀錄給你 下午4:43 李建德 好的 下午4:49 被告 《截圖1張,內容為被告合庫帳戶網路銀行交易紀錄》 (語音電話未接通) 他只會顯示這樣 下午4:50 李建德 等我一下 被告 好 因截圖裁切致無法辨識時間 李建德 (語音通話) 下午4:54 李建德 貸款人: 電話: 戶籍地址: 電話: 現居地址: 電話: 公司名稱: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 第二聯絡人: 關係: 第二聯絡人電話: 下午4:55 李建德 銀行要你的戶籍地籍現居地住址跟室內電話,公司名稱住址電話,還有第二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第二聯絡人跟公司家裡銀行不會打,只是要形式上登記一下。 下午5:03 被告 貸款人:乙○○ 電話:0000000000 戶籍地址: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電話:0000000000 現居地址: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電話:0000000000 公司名稱:欣窚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台中市○○區○○路○段000號 公司電話:0000000000 第二聯絡人:洪鴛鴦 關係:奶奶 第二聯絡人電話:0000000000 下午5:32 李建德 收到 下午5:33 李建德 陳先生,明天早上我會去幾家銀行,我會把你的貸款資料,私下幫你問銀行經理,看你條件能不能貸到你理想的25萬,談的怎麼樣,你明天下午2點左右打給我。 下午5:48 被告 好《OK符號》我知道了 我2點在打給你麻煩了謝謝 下午5:49 李建德 陳先生OK 不會的喔 下午5:51 (語音通話2分2秒) 下午5:54 (語音通話1分2秒) 下午5:56 被告 貸款人:乙○○ 電話:0000000000 戶籍地址: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電話:0000000000 現居地址: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電話:0000000000 公司名稱:欣窚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台中市○○區○○路○段000號 公司電話:0000000000 第二聯絡人:洪鴛鴦 關係:奶奶 第二聯絡人電話:0000000000 下午5:57 李建德 好的 可以OK 被告 好《OK符號》 李建德 嗯 下午5:58 被告 謝謝 李建德 陳先生 不用客氣 下午6:06 被告 我明天在打給你 下午6:11 李建德 好的 7/6(二) 時間 發話人 內容 上午11:53 被告 《照片1張,內容為被告合庫帳戶存摺封面照片1張》 昨天忘記傳 時間不詳 李建德 OK 上午11:55 李建德 沒關係我有先幫你問了 上午11:56 李建德 我在銀行等等回公司,你下午2點在打給我 下午12:01 被告 好 李建德 恩 下午12:02 被告 謝謝 下午12:19 李建德 不客氣 下午2:02 被告 (語音電話未接通) 下午2:04 你在通話嗎 李建德 是的 被告 好 下午2:05 李建德 我5分鐘打給你 被告 好 下午2:21 李建德 (語音通話5分36秒) 下午2:31 被告 (語音電話未接通) 下午2:33 在忙嗎 下午2:35 李建德 (語音電話未接通) 下午2:39 被告 (語音通話3分29秒) 下午3:13 (語音電話未接通) 下午3:15 李建德 (語音通話1分25秒) 7/7(三) 上午10:19 被告 (語音電話未接通) 剛剛在忙慢20分鐘打不好意思 上午10:20 李建德 陳先生不會 我打給你 上午10:28 李建德 (語音通話6分46秒) 《連結1個,內容為「李文哲」LINE連結》 李文哲特助 上午10:29 李建德 怎麼說我打字給你 上午10:30 李特助你好,我叫乙○○,不好意思貿然打擾你,我是李建德貸款專員張副總介紹的,擾煩您幫我做流水帳,感恩謝謝您的幫忙。 我有跟李特助說你的情況,他大約知道 上午10;39 被告 有我加李特助了有跟他說了 上午10:40 麻煩了謝謝 上午10:46 李建德 好的 不用客氣 上午10:47 被告 他有回覆我了他說等等回覆我 上午11:44 李建德 好的OK 7/9(五) 上午8:23 李建德 陳先生早安 今天星期五了,李特助有說什麼時候,能幫你安排上流水嗎? 上午8:26 被告 我在補他要的資料給他 上午8:29 李建德 好的 有說什麼時候能幫你安排嗎? 上午8:35 被告 資料補齊吧他沒說 上午8:37 李建德 好的 上午9:38 被告 (語音電話未接通) 被告與「李文哲」間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內容略以(見 偵31569卷第65至69頁,時制按原對話紀錄呈現):7/7(三) 時間 發話人 內容 上午10:39 被告 李特助你好,我叫乙○○,不好意思貿然打擾你,我是李建德貸款專員張副總介紹的,擾煩您幫我做流水帳,感恩謝謝您的幫忙。 上午10:43 李文哲 你好!我在忙,忙完聯絡你! 上午10:47 被告 好麻煩您了謝謝 下午5:51 李文哲 (語音通話9分12秒) 下午5:59 被告 (語音電話未接通) 下午6:07 李文哲 (語音通話6分49秒) 被告 《照片2張,內容為被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照片》 下午6:28 李文哲 《圖片1張,內容為QR Code,下方號碼0000000000》 7~11超商雲端下載合約書!填寫清楚拍照發給我! 下午6:30 被告 好 下午6:32 我快下班了下班馬上去用謝謝 麻煩您了 下午7:38 李特助請問我支付費用是2萬8800圓然後違反那個是多少 下午7:44 李文哲 第六項律師建議填寫你貸款金額! 簽名地方蓋章! 被告 好 下午7:45 被告 蓋印章嗎還是手印 李文哲 印章 被告 好 下午7:46 被告 填阿拉伯數字的25萬嗎 下午7:51 被告 《照片1張,內容為被告簽名用印後之合作協議書1紙》 下午7:55 李文哲 只有合庫一個帳戶? 被告 還有郵局 我只有這兩個 郵局要寫嗎 李文哲 要 被告 好 我馬上填 李文哲 存摺封面拍照給我核對合約! 下午7:56 李文哲 確定貸款25萬? 被告 確定 下午7:59 李文哲 (語音通話2分16秒) 下午8:00 被告 《照片2張,內容為被告之郵局及合庫商銀存摺封面照片各1張) 《照片1張,內容為被告簽名用印後之合作協議書1紙》 7/8(四) 時間 發話人 內容 上午8:31 李文哲 早安..開通網銀 上午8:32 檢查.存摺.印章.提款卡.是否齊全? 上午8:55 被告 (語音通話2分42秒) 上午9:03 李文哲 你都準備好通知我 下午12:13 被告 李特助不好意思我明天請假去辦今天真的工作比較趕一點我明天已經請好假了 下午12:21 李文哲 存摺,印章,提款卡是否都在身上? 下午12:22 被告 我沒有帶到 不好意思 還是我明天趕快去用一用 李文哲 我意思都齊全?沒有遺失吧 下午12:23 被告 沒有遺失 都齊全 李文哲 晚上下班打給我 被告 好《OK符號》李特助謝謝 麻煩了 下午5:59 李文哲 (語音通話2分12秒) 下午6:05 被告 《照片2張,內容為被告之郵局存摺封面、印章各1張》 下午6:06 李文哲 存摺,印章,提款卡 下午6:14 被告 我少拍提款卡我現在拍 下午6:33 李文哲 地址,分行別給我! 下午6:43 被告 台中市○○區○○路000號 大雅清泉崗郵局 下午6:49 李文哲 合庫? 下午6:50 被告 台中市○○區○○路○段00號 中清分行 下午6:54 李文哲 明早7點半.餘額單發給我 被告 好 7/9(五) 時間 發話人 內容 上午7:46 李文哲 (語音通話9秒) 上午8:15 (語音通話53秒) 上午8:27 被告 《截圖1張,內容為被告合庫帳戶網路銀行台幣存款總覽,存款總金額、可用餘額均為995元,最後交易日為2021/07/07》 上午8:54 李文哲 (語音通話16秒) 上午8:56 等等先去郵局開通網銀! 被告 好 李文哲 餘額拍照給我 上午8:57 李文哲 10點半以後財務會安排匯款!所以你今天務必跟我保持聯繫! 上午9:09 被告 《照片1張,內容為自動櫃員機畫面,被告之郵局帳號餘額為36元》 上午9:25 這樣可以嗎 上午9:26 然後我去辦網銀 李文哲 恩..去辦網銀.. 上午9:27 被告 好 上午10:04 被告 網銀辦好了 李文哲 好 等我通知 下午3:01 被告 《截圖1張,內容為被告合庫帳戶網路銀行畫面》 下午3:04 李文哲 (語音通話12秒) 下午3:08 合庫匯款人丙○○○ 下午3:10 (語音通話35秒) 下午3:23 被告 (語音通話1分17秒) 下午3:36 (語音通話46秒) 下午3:41 李文哲 (語音電話未接通) 下午3:42 被告 (語音電話未接通) 下午3:43 (語音通話46秒) 下午4:03 李文哲 (語音電話未接通) 下午4:04 (語音電話未接通) 下午4:05 被告 (語音通話49秒) 下午4:39 李文哲 (語音通話27秒) 下午5:02 (語音通話33秒) 下午5:07 (語音通話22秒) 下午5:14 (語音通話34秒) 下午5:20 (語音電話未接通) 下午5:22 (語音通話1分9秒) 下午5:42 李文哲 (內容無法辨識) 被告 好了 李文哲 工程師開始將數據進行編程。你現在開始不要插卡片查詢,也不要刷存摺,因為磁條內碼會錯亂,工程師調整好,再通知你 開始編排數據中!等我通知! 被告 好 綜觀上開被告與「貸款達人李建德」及「李文哲」間於通訊 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前後連貫,且確如被告所辯稱係欲申辦 貸款事宜,並未提及任何與詐欺集團有關之事項,而被告在 上開對話紀錄中除提供其金融帳戶存摺封面照片及各該帳戶 之餘額截圖外,亦依對方指示提供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正 、反面照片、其個人住居所、工作場所及聯絡人相關私人資 料,被告如非輕信其確係在辦理貸款業務,實無可能提供上 開重要私人資料給對方。
2.又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以行動電話或通訊軟體相互聯繫時, 通常使用匿名,且於通話或文字聯繫完畢後刪除相關紀錄, 不會保留與集團成員間之文字對話內容,以避免有部分集團 成員遭警方查獲時,連帶其他成員併同遭警方追查。被告於 案發後之同年月31日警詢時,即已提供上開其與「貸款達人 李建德」、「李文哲」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並無何 刻意刪除、掩飾或隱匿對話內容之情,此與詐欺被集團成員 會將彼此間之聯繫紀錄刪除,或掩飾、隱匿集團成員彼此間 之關係、對話內容及聯繫過程之常情不符,則被告與「貸款 達人李建德」、「李文哲」間是否確有參與犯罪組織、加重 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實非無疑。
3.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未能提出上開與「李文哲」間通訊軟體 LINE對話紀錄中所傳送之合作協議書原本,並供稱該協議書 後來因碰到水而整個糊掉,因此未能提供給法院等語(見本 院卷第89至90頁)。然依上開對話紀錄中所傳送之雲端列印 QR Code照片、被告先後填載其合庫商銀帳戶、郵局帳戶等 資料並簽名用印後所拍攝之合作協議書照片,參照該對話紀 錄中「李文哲」所稱「超商雲端下載」、「律師建議填寫你



貸款金額」等情,足認該合作協議書應確實存在,並非被告 憑空杜撰,則被告辯稱其與「李文哲」約定匯款到帳戶內的 錢是公司的流動資金,必須把錢領出來還給他們,所以才會 將匯入其合庫商銀帳戶的款項提領出來,並將領得款項如數 交還給對方等語,殊非無據。至於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未能提 出該協議書原本佐證其辯詞云云(見本院卷第98頁),惟查 被告於警詢時即已提供上開對話紀錄,已如前述,而該對話 紀錄中既存有超商雲端列印之QR Code照片及協議書資料等 對其有利之證據內容,則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本應就 該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即應就該對被告可能 有利之證據內容為進一步查核或確認(亦即應於距離案發時 較為接近之偵查階段,確認該QR Code之真偽及協議書資料 存否),此要與「幽靈抗辯」或「空言否認」之情形有別, 而被告既已就對其有利之證據提出相當程度之證明,自不能 將相關有利證據滅失之不利益完全歸責於被告,併此敘明。 4.又被告前於106年間雖曾有詐欺之少年前案紀錄(臺灣OO地 方法院少年法庭000年度00字第000號,見本院卷第23至25頁 ),然觀諸其少年前案紀錄之犯罪手法係對被害人行使偽造 之公文書,使各該被害人因誤信而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提 款卡供被告盜領各該被害人之存款,或交付被告一定之財物 ,與本案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之情節及型態均屬有別。況依 被告所辯及其上開與「貸款達人李建德」、「李文哲」等人 間之對話內容,本案被告僅係基於申辦貸款之目的,提供其 申設之金融帳戶帳號(並未交付該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 碼)予「貸款達人李建德」、「李文哲」等人,並依照其等 設下之騙局,依合作協議書之約定及「李文哲」指示,將顯 然非屬被告所有之匯入款項領出交還給「李文哲」指定之人 ,實難認定被告於提供其申設之帳戶資料及受指示提領告訴 人所匯入之款項時,對於該等帳戶資料將遭持以供詐欺取財 之不法用途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金流等情,確已明知 或可得而知,自不能遽論被告有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認知 及故意。
 5.至於被告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臨櫃提款時,對於 銀行員之臨櫃作業關懷客戶提問,雖向行員表示係提領瓦斯 外包商款,有該臨櫃作業關懷客戶提問資料可稽(見本院卷 第57頁)。然姑且不論該關懷客戶提問之目的係在避免銀行 客戶受騙提領「自己存款」而蒙受財產損害,且被告對此亦 不諱言陳明:因「李文哲」說這是公司的錢,不能說這是用 來美化帳戶,而我是從事瓦斯配管工作,所以必須向銀行員 說跟工作相關的款項等語(見本院卷第65頁),此等以貨款



搪塞銀行員之反應,並非不能想像。審酌被告與「貸款達人 李建德」、「李文哲」等人間曾有上開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 過程(包含簽立書面協議書等),已如前述,則被告對於「 李文哲」等人係協助其申辦貸款業務之事已然深信不疑,自 難僅憑此搪塞銀行員之反應,遽認其與「李文哲」所屬之詐 欺集團組織具有共同之犯意聯絡。
 6.公訴意旨雖另以被告既有美化帳戶之目的,應認被告之抗辯 不足採信云云(見本院卷第98頁)。然而被告所謂之「美化 帳戶」,雖可能有意藉此製造不實之財力證明,而有與他人 共同構成訛詐銀行貸款之可能,然此乃其是否另構成共同向 銀行詐欺取財之問題,究與被告是否構成本案加重詐欺取財 及一般洗錢之行為無涉;且銀行就貸款設有一定門檻,因其 所能承擔之風險較民間貸款業者保守,故挑選貸款對象自較 嚴格,然借款者未必均係自始無還款能力,或嗣後必然欠債 不還,而具有使銀行陷於錯誤以交付款項之詐欺故意,尚難 認為此等「美化帳戶」即必然構成詐欺;況「美化帳戶」以 向銀行申辦貸款,與擔任詐欺集團車手提領被害人所匯入之 詐欺贓款,二者對象不同、行為模式迥異,尚無從據以直接 認定被告對本案告訴人具有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故意。 7.末查,倘行為人客觀上有提領被害人因受詐欺匯入之款項, 並將領得之款項轉交予其他詐欺集團組織成員,依一般經驗 法則,固然可依該行為分擔之外觀推認其與該詐欺集團組織 具有共同之犯意聯絡,惟倘行為人已提出相當程度之反證用 以證明其係遭詐騙、脅迫或有其他特殊原因提供帳戶資料、 前往提款,並將領得之款項轉交他人,法院對於被告有利及 不利之證據,自應一律注意,綜合各方面情形為整體觀察, 並賦予客觀之評價,就相對立之各項事證為一定取捨,倘仍 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而查, 被告於警詢時即抗辯其並未加入詐欺集團,係為辦理貸款而 前往提款,並提出其與「貸款達人李建德」、「李文哲」間 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佐證,已詳如前述,該等對話紀錄 並經公訴人列為起訴書證據清單欄之證據之一,而觀諸該等 對話紀錄內容亦確如被告所辯稱係欲申辦貸款事宜,因而依 指示提供相關之金融帳戶資料及領取告訴人所匯入之款項, 並未提及任何與詐欺集團有關之事項,亦如前述,足認被告 已提出相當程度之反證用以證明其與「李文哲」所屬之詐欺 集團並無共同之犯意聯絡,且極有可能亦係受「貸款達人李 建德」、「李文哲」等人所欺騙,依前揭說明,自不得遽為 不利被告之認定。
(三)綜上所述,被告是否涉犯公訴人所指之參與犯罪組織、加重



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罪嫌,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公訴人 所提前揭證據資料,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無從說服 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揭 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宜璇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提領方式 1 110年7月9日 15時31分26秒 26萬8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臨櫃提領 2 110年7月9日 15時39分23秒 3萬元 同上 ATM提領 3 110年7月9日 15時40分45秒 2萬2000元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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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