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2197號
TCDM,110,訴,2197,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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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倫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6642
、32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倫勝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謝倫勝於民國111年2月9日具狀陳稱其先前因墜樓導致 全身重傷骨折,至今仍癱瘓在床,腰部以下無法動彈,無法 大小便,因此無法出庭等語,並提出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 (下稱中港澄清醫院)診斷證明書為憑。
(二)又依被告提出之中港澄清醫院111年1月10日之診斷證明書所 載,被告係患有第二腰椎爆裂性骨折、左側第一腰椎及第三 腰椎橫突骨折、左側硬腦膜下血腫、創傷性蜘蛛網膜下腔出 血及額骨骨折、雙側跟骨骨折、右側鼻骨骨折之疾患,醫師 囑言患者目前仍下肢癱瘓,無法大小便,臥床,無法坐起, 站立,日常生活,翻身,需專人照顧等語。
(三)經本院向中港澄清醫院函查確認被告身體恢復狀況,該醫院 以111年3月24日澄高字第1112244號函、111年4月20日澄高 字第1112309號函覆以:被告因脊髓圓錐處(約脊椎腰椎1-2 節處)損傷,導致雙下肢完全癱瘓,無法排尿及解便,目前 須長期使用導尿管,成臥床狀態,如需外出,需要以推床或 可避免褥瘡產生之特製輪椅或坐墊等方式等語。(四)另經本院囑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訪查被告之住所, 被告之父謝金田亦表示被告從高處摔落,脊椎骨兩節斷裂, 下半身無知覺,大小便無法控制,需依靠家人照顧,目前生 活無法自理,恐無法出庭應訊等情,亦有該警分局員警職務 報告可參。
(五)基上,被告目前顯有因上開疾病不能到庭應訊之情形,本件 復查無得為被告缺席判決之情事,依首揭規定,本院應於其 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政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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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