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768號
TCDM,110,訴,1768,2022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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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姚妤潔



被 告 傅嘉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
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二、」部分第四至五行關於「刑字第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刑字第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惟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林怡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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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