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560號
TCDM,110,訴,1560,202205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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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智群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17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智群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鐘智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前經法官訊問後坦承全部犯行,並有卷內相關證據資 料可佐,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 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藥 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覓保 無著,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重罪,衡情重罪常伴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性,有相當理由 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 程序,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0年8月31日起執行羈押 ,並於110 年12 月1日起第1 次延長羈押2 月,復於111年2 月1日第2次延長羈押2月,再於111年4月1日第3次延長羈押 在案。
三、惟被告另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毒聲字第37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且已於111 年4 月15日轉入臺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有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本院上開裁定在卷可 憑。被告既已另案執行強制戒治中,前開羈押理由即已消滅 ,應由本院依法撤銷羈押。另被告既已另案執行強制戒治中 ,並無撤銷羈押後應予釋放之問題,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侯驊殷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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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