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0年度,90號
TCDM,110,簡附民,90,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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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廖尚賢

訴訟代理人 蔡苑宜律師
被 告 林弘

訴訟代理人 林柏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簡字第1112號(原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997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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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