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5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昭明
選任辯護人 王思雁律師
王士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070
號、第799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聽取當
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庚○○犯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於判決確定後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及應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應接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肆場次。
犯罪事實
一、庚○○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瑭佑汽車有限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以進口美國中古汽車(俗稱外匯車、水貨車)至臺 灣並對外販售為業,對於車輛里程數實為消費者選購二手車 之重要考量因素知之甚詳,竟分別:(一)許豪豈欲從事進 口中古車買賣,於民國103年12月起,委託庚○○代辦中古進 口車進口程序,因進口之中古車里程數較高,為追求出售中 古車時能獲取額外不法利益,庚○○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 意,以每輛中古車新臺幣(下同)4000元為報酬,請真實姓 名、年籍資料均不詳,綽號「阿偉」之成年男子將許豪豈委 請代辦之如附表一所示中古進口車里程數由高調低為附表一 所示之里程數再交車與許豪豈,許豪豈則自己或交由不知情 之立馳車業行實際負責人吳少棋向外出售,使如附表一所示 之買家誤信車輛顯示之里程數為真,陷於錯誤,而完成交易 。(二)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阿偉」共同基於 詐欺取財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 3年4月起向美國進口如附表二所示之中古汽車,經報關程序 並繳納稅金後,將如附表二所示進口中古車輛放置在臺中市
○○區○○路000○0號住處旁空地上,以每輛中古車4000元為報 酬,請「阿偉」將進口中古車里程數由高調低為附表二所示 之里程數,並由庚○○直接在店面或在網路上出售,使如附表 二所示之買家誤信車輛顯示之里程數為真,陷於錯誤,而完 成交易。嗣經交通部公路總局發覺如附表二所示中古車報關 時之里程數及之後驗車之里程數差距甚大,發覺有異,移請 法務部調查局偵辦,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報告暨告訴人子○○、甲○○、 江錫閔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庚○○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 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 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意見後,本 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 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前開事實坦承不諱(就起訴書附表一、附表二內容有誤載之部分,經本院職權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內容),核與同案被告許豪豈、證人吳少棋、黃新和、張俊傑、張雅婷、陶國龍、徐紹軒、王萬芳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下未註明者均同〉107年度他字第3382號卷〈下稱他3382卷,以下命名規則相同〉第333頁至第338頁、第349頁至第351頁、第403頁至第419頁、第471頁至第473頁,他80卷第133頁至第136頁,偵7070卷第43頁至第46頁、第65頁至第68頁、第73頁至第76頁、第317頁至第323頁、第335頁至第348頁、第503頁至第506頁、第525頁至第526頁、第547頁至第556頁,偵7990卷第43頁至第46頁,偵4699卷第25至26頁),並有公司申登資料查詢結果、瑭佑汽車公司變造哩程數彙整表、購買車主彙整表、瑭佑汽車有限公司等自美國進口車輛彙整表、記載「車身號碼、車號、驗車時車號、驗車里程數、檢驗日」之資料、瑭佑汽車有限公司於8891中古車網等網頁刊登資料、現場照片、變造哩程數分工表、經濟部105年2月22日經商字第10509000690號函、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5年1月12日基普機字第1051001008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104年12月25日路監牌字第1043054530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107年2月9日嘉監車字第1070026414號函附車身號碼清冊之車輛車籍加密電子檔資料、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7年7月9日中監車字第1070143359號函附驗車里程數資料、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本院109年度院保字第1790號、第1791號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9年11月4日中監車字第1090316302號函附①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4年9月16日中監車字第1040146037號函、②交通部公路總局104年9月15日路監牌字第1043005986號函、③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4年9月11日基普機字第1041024707號函附工作表1、④車號000-0000號等汽車請領牌照時登記里程數資料、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109年11月4日高監車字第1090243992號函①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104年9月16日高監車字第1040116088號函車號000-0000號新領牌照里程數資料、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109年11月6日車業字第190002114號函附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104年10月21日車業字第104000249號函附車輛測試前里程數資料、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9年11月6日基普機字第1091028668號函附①瑭佑汽車有限公司等自美國進口車輛彙整表、②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104年9月22日中監彰站字第1040149101號函超號AMB-0813號、AJT-7560號、ALY-6555號、ALZ-9725號、ALY-9595號彰化監理站車籍資料查詢表、冠羿驗證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0日冠測字第0000000-0號函附①檢測項目、車身號碼、里程數等資料②冠羿驗證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0月21日冠測字第1041021-01號函檢測項目、車身號碼、里程數等資料、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10年2月3日中監車字第1100026926號函附車牌號碼000-0000號等34輛汽車車籍資料(含車主、異動時間)等件在卷可參(見他3382卷第5頁至第8頁、第79頁至第80頁、第141頁、第199頁至第第202頁、第205頁至第206頁、第211頁至第213頁、第339頁、第367頁、第373頁至第375頁、第401頁、第459頁至第463頁、第357頁至第363頁、第443頁至第453頁、第477頁至第479頁,本院卷一第33頁、第37頁、第93頁至第117頁、第139頁至第155頁、第343頁至第607頁),以及附件所示對應之卷證資料可參。綜上所述,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 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又幫助犯應負之責 任,以對於正犯所實行之犯罪行為有所認識為必要;若正 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幫助者認識之範圍時,則就該超過部 分,其事前既不知情而無犯意,自不負幫助之責(最高法 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45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就附 表一各編號所為係對於詐欺正犯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 助力,屬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 助犯。是核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各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共3 罪)。又中古車販售方式態樣甚多,依有疑為利被告原則 ,無從逕認被告得預見附表一所示車輛所實施具體販售手 法。即令許豪豈係以網際網路向外販售車輛,揆諸前揭說 明,被告就超過其認識部分,仍不負幫助犯罪之責,併予 敘明。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犯行構成要件 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 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次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 、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之加重詐欺罪,其立法理由已敘明:「考量現今以電信、
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 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 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 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定為第3款之加 重處罰事由。」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 罪,係以對不特定多數之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為其要件。從 而行為人雖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 體等傳播工具犯罪,倘未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而係針對 特定個人發送詐欺訊息,固僅屬普通詐欺罪範疇;但行為 人若係基於詐欺不特定民眾之犯意,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 工具,刊登虛偽不實之廣告,以招徠民眾,遂行詐騙,縱 行為人尚須對受廣告引誘而來之被害人,續行個別施用詐 術,始能使之交付財物,仍係直接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 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無礙成立加重詐欺罪(最高法院10 7年度台上字第4290號判決意旨參照)。參閱附表二編號1 、3至11、14、15、17、19、20、22至29所示告訴人或被 害人之警詢筆錄內容,顯見各被害人確係先閱覽網際網路 之廣告,方主動聯繫賣方,被告以網際網路刊登販售車輛 之不實訊息,以此方式對公眾散布而遂行詐欺取財犯行, 自該當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構成要件。是被告 就附表二編號1、3至11、14、15、17、19、20、22至29所 為,均各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散 布犯詐欺取財罪(共23罪);就附表二其餘編號所為(含 附表二編號16、31,依有疑為利被告原則,應認定非係經 由網際網路對散布而為,均各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共8罪)。本案起訴事實既以記載「在網路上 出售」、「在網路上瀏覽庚○○販售進口中古車之訊息」等 情節,應認所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犯罪事實已 經起訴,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二所為,均僅係成立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即有未洽,惟基本社會事 實同一,並經本院當庭被告之罪名(見本院卷三第201頁 ),無礙於其訴訟防禦權之行使,爰變更起訴法條,附此 敘明。
(三)被告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各次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四)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 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 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 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
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 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 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8年 度台上字第4384號、98年度台上字第713號判決意旨參照 )。就附表二部分之犯行,被告與「阿偉」有犯意聯絡與 行為分擔甚明,為共同正犯。
(五)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 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其所謂犯罪之情狀 ,應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 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 低度刑期,是否猶嫌過重等因素,以為判斷(最高法院38 年台上字第16號及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意旨參照)。 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3至11、14、15、17、20、22、24、 25、28、29所為,均係法定最輕本刑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度不可謂不重,被告此部分犯罪手法雖係利用網路對 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虛偽不實之訊息而實行詐欺取財犯行, 但無與他人組織犯罪集團、多層次分工之情形,且被告業 與上述犯行之被害人、告訴人成立調解或訴訟外和解,詳 如附表二所示,堪認被告深知其過,極力彌補所犯過錯之 殷切與誠懇,並已相當程度減免被害人追償損失之勞費與 國家司法社會資源之耗損。足認被告此部分犯罪情節顯較 詐騙集團組織多數人、詳細分工、隱匿真實身分,而利用 網際網路向社會大眾廣泛散布詐欺訊息引人上當,獲取豐 厚利益之情節為輕,本件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3至11、14 、15、17、20、22、24、25、28、29所為,縱科以上開罪 刑之法定最低刑度,仍有情輕法重之餘地,而有刑法第59 條酌減其刑之適狀,茲依該條規定,酌減其刑。(六)爰審酌被告經營中古車買賣,不思誠信經營,竟幫助他人 或自己蓄意調降車輛儀表板顯示之里程數以欺瞞消費者, 缺乏尊重他人之觀念,造成大眾對中古車市場產生不信任 ,影響交易秩序甚鉅,所為實不足取,應予嚴重非難;惟 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與附表一、附表二之多數被害人 、告訴人成立調解或訴訟外和解,且均已履行,詳如附表 一、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所受損失金額多寡;兼 衡被告自陳高職畢業,從事汽車買賣,現無收入,有兩名 未成年子女,一名為身障,要扶養母親等語(見本院卷三 第236頁至第237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七)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
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 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 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 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 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 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除 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法律規範本 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 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各罪,時間間隔緊密,犯罪類型相同, 併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 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審酌考量被告有工作能力,應給 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可能性,分別就得易科罰金,不得 易科罰金部分,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就得 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復參酌,本院考量緩刑宣告本不以邀獲被害人同意為要件 ,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故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併予宣告緩刑4年,用啟自新。本院為使被告能於本案 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其再度犯罪,強化其法治之觀念, 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向公庫支付如 主文所示金額,另諭知被告各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 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如主文所示時數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 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接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主辦之法治教育課程4場次,且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 款規定,於緩刑期間內應付保護管束;倘被告於本案緩刑 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有執行刑罰 之必要,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 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執行宣告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
(一)按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認扣案之庚○○之臺灣銀行存摺1本、切結書1張、委辦切結書1張、汽車買賣合約書3本、電子產品(庚○○電腦資料光碟)1張,倘予沒收或追徵,對沒收制度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並無何助益,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另本案用以調整各該車輛里程數之電子儀器並未扣案,無證據證明仍然存在,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如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其執行之效果與所耗費之公益資源顯然不符比例,故為免日後執行困難及過度耗費公益資源,認如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修正理由,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又沒收犯罪所得之範圍,應僅以行為人實際因犯罪所獲得之利益為限,倘行為人並未因此分得利益,或缺乏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因犯罪而有所得,自不應憑空推估犯罪所得數額並予以宣告沒收,以免侵害行為人之固有財產權。再按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本規定:「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所謂「認定顯有困難」係指可預期無法對不法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作出具體確認,或需要不合比例之時間與花費始能查明者;而不法利得之估算,乃是藉由蓋然性之考量,決定行為人獲利之數量,在訴訟上並不採取嚴格證明原則,法院不受法定證據方法與法定調查程序之限制,在不違反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下,法院應本於合義務之裁量,而為不法利得範圍與價額之估算。就附表二部分,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係各該車輛調低車輛里程產生之售價價差,然中古車價格之標準,除了依廠牌、出廠年份、車型、排氣量、車況、車種顏色及里程數外,尚須參考車輛當時市場交易情況、銷售能力為綜合判斷,是本案就附表二各該車輛調低車輛里程產生售價價差之實際數額,認定顯有困難。(三)參酌被告與附表二編號1、3、4、7、8、11、12、13、14 、16至18、20、22、24、25、28、29、30,被告已各自與 被害人或告訴人以實際給付損害賠償之方式達成調解或訴 訟外和解,且金額均高於被告所陳報利得(見本院卷三第 241頁至第242頁),足以剝奪被告本案詐欺犯行之犯罪利 得,可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益之立法目的,倘若本
院仍就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 將使被告受有財產上雙重剝奪之不利益,應認有過苛之虞 ,爰不宣告沒收或追徵。就附表二編號2、5、6、9、10、 15、19、21、23、26、27、31部分,被告或未與被害人、 告訴人成立調解或訴訟外和解,或調解或訴訟外和解之內 容係約定不向被告求償,或被告係以買回方式與被害人和 解,為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益之立法目的,仍應分 別就此部分被告所陳價差即未扣案犯罪所得(依序為2萬 元、1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1萬 元、3萬元、2萬元、3萬元、1萬元)(見本院卷三第241 頁至第242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且因未扣案而併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附表 一部分,被告於準備程序稱其自己並未得到報酬(見本院 卷三第193頁),且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獲有其他 犯罪所得,揆諸前揭說明,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附此敘明。
(四)再按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定 有明文。本次修法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之法律效果, 業與舊法將沒收列為從刑屬性之立法例不同,故宣告多數 沒收之情形,已非數罪併罰。因此法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 主文項下,應毋庸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提起公訴,檢察官F○○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號 車身號碼 車牌號碼 購買途徑 被害人 報關時里程數(公里) 販賣與被害人時之里程數(公里) 購買金額 購買日期 調解/和解情形 主文 1 WMWMF735X9TW87707 ALQ-5299 友人介紹 亥○○ 14萬1468 2萬0284 86萬元 104年5月18日 成立調解,被告給付亥○○10萬元,並已履行(見本院卷二第211頁至第212頁、第289頁) 庚○○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WMWMM33598TP89108 ALY-9595 網路 丑○○ 13萬2480 2萬0769 83萬元 104年5月7日 成立調解,被告當場給付丑○○1萬元(見本院卷三第51頁至第52頁) 庚○○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WMWMF73509TW84363 AJV-1110 友人介紹 丁○○ 13萬4723 2萬1957 98萬元 103年11月 成立訴訟外和解,丁○○不向被告求償(見本院卷二第425頁) 庚○○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民國/新臺幣)
編號 車身號碼 車牌號碼 購買途徑 被害人 報關時里程數(公里) 販賣與被害人時之里程數(公里) 購買金額 購買日期 調解/和解情形 主文 1 WMWMF73539TW85300 ALY-6555 8891中古車網站 江錫閔(現更名乙○○) 15萬5441 5萬8896 72萬元 104年4月2日 成立調解,被告給付乙○○20萬元,並已履行(見本院卷二第151頁至第152頁、第291頁) 庚○○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 WBAWL73588PX54474 ALZ-0033 友人介紹 酉○○ 11萬5662 7萬2888 115萬元 104年5月13日 成立訴訟外和解,酉○○不向被告求償(見本院卷二第303頁頁)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5UXFE4C57AL382200 ALW-8316 8891中古車網站 H○○ 17萬5640 4萬1038 140萬元 104年3月16日 成立訴訟外和解,被告應給付H○○22萬元,並已履行(見本院卷二第305頁至第307頁) 庚○○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 WMWMF73568TV37723 AMA-6938 露天拍賣網站 子○○ 19萬2991 5萬8991 65萬元 104年7月23日 成立訴訟外和解,被告應給付子○○8萬元,並已履行(見本院卷二第309頁至第315頁) 庚○○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 5UXZV4C54BL413272 AQC-0817 雅虎拍賣網站 宙○○ 16萬2372 8萬6800 145萬元 105年1月29日 成立調解,宙○○不向被告求償(見本院卷二第209頁至第210頁) 庚○○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5UXFE43598L026132 ARH-2715 8891中古車網站 C○○ 17萬5736 6萬9888 85萬元 105年6月24日 成立訴訟外和解,C○○不向被告求償(見本院卷二第317頁) 庚○○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5UXZV4C55CL987297 AQB-0959 中古車網站 卯○○ 12萬4607 3萬6899 173萬元 104年12月21日 成立調解,被告給付卯○○28萬元,並已履行(見本院卷二第153頁至第154頁、第293頁) 庚○○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8 5UXFE4C57AL381676 ALY-2328 網路 甲○○ 18萬3446 4萬7288 139萬元 104年4月10日 成立訴訟外和解,被告應給付甲○○15萬元,並已履行(見本院卷三第25頁至第27頁) 庚○○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 WMWZG3C51BTY30142 APY-3635 網路 戌○○ 15萬7313 2萬9898 86萬元 104年11月25日前 成立訴訟外和解,戌○○不向被告求償(見本院卷二第319頁) 庚○○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5UXZV4C56BL739980 ARH-1919 網路 辛○○ 18萬8718 4萬4880 140餘萬元 105年6月6日前 被告主張於107年間與辛○○以買回車輛方式成立訴訟外和解,並已履行(見本院卷二第395頁) 庚○○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WMWMF73589TW80089 AJR-6088 賣車軟體8891系統 申○○ 16萬8482 4萬5503 70萬元 103年8月11日前後 成立訴訟外和解,被告應給付申○○15萬元,並已履行(見本院卷二第285頁至第287頁) 庚○○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 WMWMF73569TW86876 ALY-7171 友人介紹 壬○○ 17萬4706 3萬9658 不詳 104年間 成立訴訟外和解,被告應給付壬○○2萬元,並已履行(見本院卷二第321頁、第381頁)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WMWMF73529TW82937 ANB-0813 友人介紹 黃○○ 15萬2102 5萬9512 70萬元 104年4月 成立訴訟外和解,被告應給付黃○○14萬6000元,並已履行(見本院卷二第323頁、第383頁)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WMWMF735X9TW83978 ANG-8758 網路 辰○○ 21萬1252 4萬6308 72萬元 104年10月12日前 成立調解,被告給付辰○○23萬元,並已履行(見本院卷二第153頁至第154頁、第295頁) 庚○○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5 WMWMF73518TT93630 AQH-3552 網路 黃宗麒 (現更名地○○) 16萬5148 5萬9139 60 餘萬元 104年間 成立訴訟外和解,被告應給付黃宗麒0元,如日後黃宗麒就車輛需給付第三人款項,被告願同額給付黃宗麒(見本院卷三第249頁) 庚○○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5UXFE43598L009203 ARH-2195 不詳 戊○○ 22萬3935 7萬8000 80萬元 105年10月21日 成立訴訟外和解,被告應給付戊○○35萬元,並已履行(見本院卷二第325頁至第327頁)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WMWMM33508TP70642 APY-3326 臉書MiniCooper社團 己○○ 16萬3503 7萬多 62萬元 104年11月 成立訴訟外和解,被告應給付己○○11萬元,並已履行(見本院卷二第329頁至第331頁) 庚○○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8 WBAWB73519P045082 ANG-9711 友人介紹 D○○ 14萬8868 6萬8922 115萬元 104年10月 成立訴訟外和解,被告應給付D○○6萬6000元,並已履行(見本院卷二第333頁至第337頁)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WBAWB73578P043819 APY-7939 網路 天○○ 23萬6590 9萬 82萬元 104年間 庚○○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WMWZG3C54BTY36792 AJS-1067 雅虎購物平台 丙○○ 13萬3012 2萬7073 103萬元 或105萬 103年9月 成立調解,被告給付丙○○15萬元,並已履行(見本院卷二第211頁至第212頁、第297頁) 庚○○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1 WMWZC5C50BWL54780 AQC-8092 與庚○○係鄰居,直接向庚○○購買 寅○○ 9萬8716 3萬7058 85萬元 105年10日 成立訴訟外和解,寅○○不向被告求償(見本院卷二第339頁)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WMWMM33569TP93537 AQA-5511 網路 癸○○ 19萬8332 6萬8054 80萬元 104年10月 成立調解,被告給付癸○○16萬8000元,並已履行(見本院卷二第155頁至第156頁、第299頁) 庚○○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3 5UXFE4C53AL381867 AQD-1173 網路 午○○ 16萬2568 6萬9510 121萬元 105年4月25日 庚○○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WBAWL73529P181508 AYS-8335 網路 張臺 23萬2791 7萬9416 89萬元 107年2月24日 成立訴訟外和解,被告應給付張臺7萬元,並已履行(見本院卷二第341頁至第347頁) 庚○○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5 WMWSV3C50BTY24162 AUU-2011 露天拍賣網站 玄○○ 19萬6108 6-8萬 72萬5000 元 106年5月15日 成立調解,被告給付玄○○22萬元,並已履行(見本院卷二第151頁至第152頁、第385頁) 庚○○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6 WBAWL735X9P179635 AJR-9787 雅虎汽車拍賣網站 未○○ 15萬4008 5萬6892 136萬元 103年9月10日 庚○○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WMWMF73559TW85623 AJR-5000 雅虎拍賣網站 E○○ 17萬1145 5萬7130 77萬元 103年8月5日 庚○○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WBAWB73547P023364 ALT-6190 雅虎購物平台網站 B○○ 16萬4330 5萬2239 95萬元 103年11月28日 成立訴訟外和解,被告應給付B○○9萬5000元,並已履行(見本院卷二第453頁至第455頁) 庚○○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9 5UXFE4C50AL385293 AJS-6751 網路 羅俊淯 31萬5678 3萬9174 135萬元 103年10月27日前後 成立訴訟外和解,被告應給付羅俊淯10萬元,並已履行(見本院卷三第21頁至第23頁) 庚○○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0 5UXFE4C56AL382625 ALQ-2577 友人介紹 宇○○ 15萬8626 3萬9561 150萬元 104年3月24日 成立調解,被告給付宇○○13萬元,並已履行(見本院卷二第155頁至第156頁、第301頁)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WMWMM3C54ATZ32911 ALY-3707 不詳 黃宗麒(現更名地○○) 20萬9990 4萬 不詳 103年底到104年4月30日前 成立訴訟外和解,被告應給付黃宗麒0元,如日後黃宗麒就車輛需給付第三人款項,被告願同額給付黃宗麒(見本院卷三第249頁)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一)附表一編號1
1.被害人亥○○105年4月29日調查筆錄(107他3382卷第69至71頁 )(108偵7070卷第313至315頁)2.被害人亥○○109年7月10日10時17分偵訊筆錄(未具結)(108 偵7070卷第547至551頁)
3.被害人亥○○109年7月10日11時4分偵訊筆錄(未具結)(108偵 7070卷第553至556頁)
4.進口小客車應行申報事項明細表〈納稅義務人:瑭佑汽車有限 公司、車身號碼WMWMF735X9TW87707〉(107他3382卷第115頁) 。
5.車身號碼WMWMF735X9TW87707之小客車照片(107他3382卷第11 6頁)。
6.DatenfurdieFahrgestellnummer:WMWMF735X9TW87707之小客 車照片(107他3382卷第117至120頁)。7.TonTuInvoice〈車身號碼WMWMF735X9TW87707〉(107他3382卷第 121頁)。
8.BUYER'SCOPY〈車身號碼WMWMF735X9TW87707〉(107他3382卷第1
22頁)。
9.CERTIFICATE OF TITLE〈車身號碼WMWMF735X9TW87707〉(107他 3382卷第123頁)。
10.ODOMETER DISCLOSURE STATEMENTANDSTATEMENTOFSELLER(10 7他3382卷第124頁)。
11.翰妤國際運通有限公司OCEANIMPORTDEBITNOTE〈車身號碼WMWM F735X9TW87707〉(107他3382卷第125頁)。12.HIM.A.T.EXPRESSINC〈車身號碼WMWMF735X9TW87707〉(1 07他 3382卷第126頁)。
13.進口貨物押款具結放行申請書〈車身號碼WMWMF735X9TW87707〉 (107他3382卷第127頁)。
14.進口報單〈納稅義務人:瑭佑汽車有限公司、車身號碼WMWMF7 35X9TW87707〉(107他3382卷第341頁)(108偵7070卷第374 頁)。
15.BUYER'S COPY〈車身號碼WMWMF735X9TW87707〉(107他3382卷 第342頁)(108偵7070卷第375頁)。16.委辦切結書〈立書人:許豪豈、104年3月28日〉(107他3382卷 第366頁)。
17.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09年11月4日竹監車字第10903 37207號函附①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車號000-0000號汽車檢 驗記錄表、②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車號000-0000號汽車檢驗 記錄表、③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04年9月18日竹監車 字第1040194647號函、④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4年9月11日基 普機字第1041024707號函附工作表1(本院卷一第79至91頁)18.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監理站110年1月26日竹監 竹站字第1100021068號函附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籍 及車主歷史查詢資料(本院卷一第285至288頁)。19.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110年1月29日竹監 苗站字第1100023285號函附車號000-0000號、ALQ-2577號車 籍資料共6紙(本院卷一第305至312頁)。
(二)附表一編號2
1.被害人丑○○105年5月5日調查筆錄(107他3382卷第73至75頁)2.被害人丑○○107年6月6日偵訊筆錄(有具結)(107他3382卷第 309至311頁)
3.被害人丑○○109年7月10日偵訊筆錄(有具結)(108偵7070卷 第547至551頁)
4.汽車買賣合約書〈許豪豈、何孟慈、104年5月7日、車身號碼WM WMM33598TP89108〉(107他3382卷第77頁)。5.進口報單〈納稅義務人:瑭佑汽車有限公司、車身號碼WMWMM33
598TP89108〉(107他3382卷第101頁)。6.車身號碼WMWMM33598TP89108之小客車照片(107他3382卷第10 4頁)。
7.Ton Tu Invoice〈車身號碼WMWMM33598TP89108〉(107他3382卷 第105頁)。
8.BUYER'SCOPY〈車身號碼WMWMM33598TP89108〉(107他3382卷第1 06頁)。
9.CERTIFICATE OF TITLE〈車身號碼WMWMM33598TP89108〉(107他 3382卷第107頁)。
10.ODOMETERDISCLOSURESTATEMENTANDSTATEMENTOFSELLER(107 他3382卷第108頁)。
11.HI M.A.T.EXPRESS INC〈車身號碼WMWMM33598TP89108、WMWMF 73539TW85300、5UXFE4C56AL382625〉(107他3382卷第109頁 )。
12.翰妤國際運通有限公司OCEANIMPORTDEBITNOTE〈車身號碼WMWM M33598TP89108〉(107他3382卷第110頁)。13.進口貨物押款具結放行申請書〈車身號碼WMWMM33598TP89108〉 (107他3382卷第111頁)。
14.進口報單〈納稅義務人:瑭佑汽車有限公司、車身號碼WMWMF7 35X9TW87707〉(107他3382卷第113頁)15.委辦切結書〈立書人:許豪豈、104年3月28日〉(107他3382卷 第366頁)
16.進口報單〈納稅義務人:瑭佑汽車有限公司、車身號碼WMWMM3 3598TP89108〉(107他3382卷第425頁)。17.BUYER'S COPY〈車身號碼WMWMM33598TP89108〉(107他3382卷 第427頁)
18.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109年11月4日中監 彰站字第1090317662號函附相關資料〈附件:交通部公路總局 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104年9月22日中監彰站字第1040149 101號函附車號000-0000號、AJT-7560號、AJT-7560號、ALY- 6555號、ALZ-9725號、ALY-9595號車主歷史查詢表(本院卷 第73至77頁)。
(三)附表一編號3
1.被害人李瑞文105年5月5日調查筆錄(107他3382卷第73至75頁 )
2.被害人李瑞文107年6月6日偵訊筆錄(有具結)(107他3382卷 第309至311頁)
3.被害人李瑞文109年7月10日偵訊筆錄(有具結)(108偵7070 卷第547至551頁)
4.阮仁鑫108年1月21日調查筆錄(108偵7070卷第353至355頁5.進口報單〈納稅義務人:瑭佑汽車有限公司、車身號碼WMWMF73 509TW84363〉(107他3382卷第377頁)。6.關01001報單(收單關別/轉自關別/民國年度/船或關代號/艙 單或收序號)(107他3382卷第379頁)。7.TonTuInvoice〈車身號碼WMWMF73509TW84363〉(107他3382卷第 380頁)。
8.BUYER'SCOPY〈車身號碼WMWMF73509TW84363〉(107他3382卷第3 81頁)。
9.CERTIFICATE OF TITLE〈車身號碼WMWMF73509TW84363〉(107他 3382卷第382頁)。
10.進口報單〈納稅義務人:瑭佑汽車有限公司、車身號碼WMWMF7 3509TW84363〉(107他3382卷第439至441頁)。11.Ton TuInvoice〈車身號碼WMWMF73509TW84363〉(107他3382卷 第442頁)。
12.BUYER'SCOPY〈車身號碼WMWMF73509TW84363〉(107他3382卷第 443頁)(108偵7070卷第366頁)。13.CERTIFICATEOFTITLE〈車身號碼WMWMF73509TW84363〉(107他3 382卷第444頁)。
14.ODOMETERDISCLOSURESTATEMENTANDSTATEMENTOFSELLER(107 他3382卷第445頁)。
15.HIM.A.T.EXPRESSINC〈車身號碼WMWMF73509TW84363〉(107 他 3382卷第446 頁)。
16.彰化縣政府105年5月10日府建商字第1020817563號函(107他 3382卷第447頁)。
17.商業登記抄本〈商業名稱:正彩特快傳真行、負責人:許豪豈 〉(107他3382卷第448頁
18.中華民國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圖形化公示查詢服務〈商業名稱 :正彩特快傳真行、負責人:許豪豈〉(107他3382卷第449頁 )。
19.申請書〈申請人:宏萊報關行〉(107他3382卷第450頁)20.車輛照片〈車身號碼WMWMF73509TW84363〉(107他3382卷第453 頁)。
21.個案委託書〈委託人:正彩特快傳真行;受任人:宏萊報關行 ;車身號碼WMWMF73509TW84363〉(107他3382卷第454頁)。22.進口貨物押款具結放行申請書〈車身號碼WMWMF73509TW84363〉 (107他3382卷第455頁)。
23.基隆關六堵分關查價單〈車身號碼WMWMF73509TW84363〉(107 他3382卷第456至457頁)。
24.進口報單〈納稅義務人:正彩特快傳真行、車身號碼WMWMF735
09TW84363〉(108偵7070卷第365頁)。25.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109年11月3日中監 投站字第1090323310號函附相關資料〈附件:交通部公路總局 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104年9月21日中監投站字第1040148 062號函附①車號000-0000號、AMB-5187號、AMB-0813號之檢 驗日期、檢驗時里程數資料;②車號000-0000號汽車車籍查詢 、汽車車主歷史查詢;③車號000-0000號〈重領前車號000-000 0號〉汽車車籍查詢、車主歷史查詢〉(本院卷一第59至71頁) 。
26.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110年1月27日中監 投站字第1100020006號函附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過戶 登記書影本(本院卷一第313至316頁)
(四)附表二編號1
1.告訴人江錫閔105年4月25日調查筆錄(107他3382卷第63至65 頁)(108偵7070卷第293至295頁)2.告訴人江錫閔107年6月6日偵訊筆錄(有具結)(107他3382卷 第317至322頁)
3.汽車買賣合約書〈庚○○、江錫閔、104年4月2日、車身號碼WMWM F73539TW85300〉(107他3382卷第67頁)(108偵7070卷第297 頁)。
4.HI M.A.T.EXPRESS INC〈車身號碼WMWMM33598TP89108、WMWMF7 3539TW85300、5UXFE4C56AL382625〉(107他3382卷第109頁)5.進口報單〈納稅義務人:瑭佑汽車有限公司、車身號碼WMWMF73 539TW85300〉(107他3382卷第371頁)(108偵7070卷第438頁 )。
6.CERTIFICATE OF TITLE〈納稅義務人:瑭佑汽車有限公司、車 身號碼WMWMF73539TW85300〉(107他3382卷第372頁)(108偵7 070卷第439頁)。
7.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109年11月4日中監彰 站字第1090317662號函附相關資料〈附件:交通部公路總局臺 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104年9月22日中監彰站字第1040149101 號函附車號000-0000號、AJT-7560號、AJT-7560號、ALY-6555 號、ALZ-9725號、ALY-9595號車主歷史查詢表(本院卷第73至 77頁)。
8.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裕(P)字第000-000 00號函①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1月2日裕(P)字第 000-00000號函②檢測報告(本院卷一第119至137頁)。
(五)附表二編號2
1.被害人酉○○105年5月2日調查筆錄(107他3382卷第59至61頁) (108偵7070卷第279至28頁)
2.被害人酉○○108年1月17日偵訊筆錄(有具結)(107他3382卷 第485至486頁)
3.進口報單〈納稅義務人:瑭佑汽車有限公司、車身號碼WBAWL73 588PX54474〉(107他3382卷第137頁)(108偵7070卷第432頁 )。
4.BUYER'S COPY〈車身號碼WBAWL73588PX54474〉(107他3382卷第 139頁)(108偵7070卷第433頁)。。
(六)附表二編號3
1.被害人H○○105年5月12日調查筆錄(107他3382卷第55至57頁) (108偵7070卷第269至271頁)
2.被害人H○○07年6月5日偵訊筆錄(有具結)(107他3382卷第24 7至254頁)
3.進口報單〈納稅義務人:瑭佑汽車有限公司、車身號碼5UXFE4C 57AL382200〉(107他3382卷第295頁)。4.汽車買賣合約書〈庚○○、H○○、104年3月6日、車身號碼5UXFE4C 57AL382200〉(107他3382卷第297頁)。5.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4年全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車號000- 0000號〉(107他3382卷第299頁)。6.ODOMETERDISCLOSURESTATEMENTANDSTATEMENTOFSELLER(107他 3382卷第301頁)。
7.CERTIFICATEOFTITLE〈車身號碼5UXFE4C57AL382200〉(107他33 82卷第303頁)(108偵7070卷第429頁)。 。8.進口報單〈納稅義務人:瑭佑汽車有限公司、車身號碼5UXFE4C 57AL382200〉(108偵7070卷第428頁)。
(七)附表二編號4
1.告訴人子○○105年5月12日調查筆錄(107他3382卷第51至53頁 )(108偵7070卷第165至167頁)2.告訴人子○○107年6月5日偵訊筆錄(有具結)(107他3382卷第 247至254頁)
3.進口報單〈納稅義務人:瑭佑汽車有限公司、車身號碼WMWMF73 568TV37723〉(107他3382卷第85頁)(107他3382卷第271頁) 。
4.BUYER'S COPY〈車身號碼WMWMF73568TV37723〉(107他3382卷第 87頁)(108偵7070卷第406頁)。。5.STATE OF CALIFORNIACERTIFICATEOFTITLE〈車身號碼WMWMF735 68TV37723〉(107他3382卷第273頁)。
6.APPLICATIONFORTRANSFERBYNEWOWNER(107他3382卷第275頁) 。
7.汽車買賣合約書〈庚○○、徐逢廷104年7月23日、車身號碼WMWMF 73568TV37723〉(107他3382卷第277頁)。8.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身號碼WMWMF73568TV37723、車號000- 0000號、車主:子○○〉(107他3382卷第279頁)。9.交通部公路總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車身號碼WMWMF73568TV377 23、車號000-0000號、車主:子○○〉(107他3382卷第281頁) 。
10.傑仕車業修車估價單〈車號000-0000號、車主:子○○〉(107他 3382卷第283頁)。
11.茂榮輪胎行車輛委修帳單〈車號000-0000號、車主:子○○〉(1 07他3382卷第287頁)。
12.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4年全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車號000 -0000號〉(107他3382卷第289頁)。14.104年全期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車號000-0000號〉(107他3382卷第291頁)。
13.行車執照影本〈車號000-0000號〉(107他3382卷第293頁)。14.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109年10月30日中監 豐站字第1090319396號函附相關資料〈附件:交通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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