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44號
PHDV,111,司促,444,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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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44號

債 權 人 澎湖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明忠


債 務 人 許智淵

洪憶群


一、(一)債務人許智淵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
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超過六個
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九四四七計算,超過六個月者,
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四二四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上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
許智淵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憶群給付
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許智淵等二人於民國107年1
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1
2年12月24日清償,利息按年息1.29%計付。每月攤繳本息,
未按期清償時,即失原定期限及利率之利益,全部借款視為
到期。並自逾期起在6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
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
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
成計息,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立借據乙紙為證,
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除獲償部份本金新臺幣240,0
12元及至110年12月24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為
此狀請 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許智淵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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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