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06號
PHDV,110,訴,106,2022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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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名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國111年4月11日110年度訴字第10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39萬6,3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29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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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