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1年度,6號
PHDM,111,侵訴,6,20220531,1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侵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凱謙



選任辯護人 劉昱明律師
被 告 許文傑


選任辯護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 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王偉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