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11年度,27號
CTDA,111,行執,27,2022050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行執字第27號
債 權 人 國防大學
代 表 人 張哲平


債 務 人 蘇志彰
蘇宗平
李足素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 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及強制執行法第 7 條第1 項及第2 項所明定。是執行債權人聲請行政法院執 行,應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規定,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地管轄,如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則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 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另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蘇志彰後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之薪資債權,經查,該家公司係設於「臺中市」,此有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 ,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1/1頁


參考資料
後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