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43號
CTDV,111,除,143,2022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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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官呂惠敏

訴訟代理人 官秀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叁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3紙(下稱系爭股 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2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並已於民國111年1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 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 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2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 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1年1月10 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同年月 17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上開公告附卷可稽(本院 卷第17、19頁),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催字 第421號卷宗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4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4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64141][0] 股票 1 534 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X111681][0] 股票 1 155 3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192442][1] 股票 1 55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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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