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0號
CTDV,111,補,90,2022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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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王敏哲
王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黃斐瑄律師


被 告 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宇牧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
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
字第624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原告王敏哲就被繼承人許初
所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其中應有部分230400分之144之優先購買權存在,是該項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100元(即被告潛錩規
行銷有限公司就上開標的物之投標金額);訴之聲明第二
項請求確認原告王豐升就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
,應有部分各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優先購買權存在,是該項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25,800元(即原告王豐升就上開標的
物之投標總金額,詳如附表)。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
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76,900元(計算
式:51,100元+2,925,800元=2,976,9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0,5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編號 標號 被繼承人 持分 投標金額 (新臺幣) 1 6 許水生 3360/230400 722,000元 2 7 許清心 640/230400 137,600元 3 8 許登崇 960/230400 206,300元 4 9 許文錦 1440/230400 309,400元 5 10 許含 1920/230400 412,600元 6 11 許胡 1440/230400 309,400元 7 12 許麗美 960/230400 206,300元 8 13 許松根 1622/230400 348,600元 9 14 許懷璧 191/34560 273,600元 總計:2,925,800元 備註:【標號】欄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辦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委託標售110年第34批各被繼承人所有持分所編標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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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