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8號
原 告 銓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豐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原告與先位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備位被告龍城工程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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