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06號
原 告 楊明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楊奇
謝國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應予變價
拍賣,變賣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各1/3分配,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7,533元(各該計算明細詳
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
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3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
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麗緞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土地坐落/建物建號 土地/建物面積 111年度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總現值 謄本記載原告之權利範圍 左列標的物價額(新台幣)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61.00㎡ 28,800元/㎡ 1/3 585,60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 總面積: 88.40㎡ 125,800元 1/3 41,933元 合計:627,533元